Re: [新聞] 要不到名單!高市官員嗆告復航妨害公務

作者: johnnygtoo (說書的)   2014-07-24 14:32:08
順便去抓了一下
上面提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裡面的內容
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
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第86條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臺幣三千
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這算盲點吧
要告的話應該有別的東西
不過復興的反應真的是很差
這沒話講
作者: WTF55665566 (來亂的)   2014-07-24 14:34:00
沒錯阿 復興反應本來就有問題 不論告不告都該檢討
作者: nixon (為人民幣服務)   2014-07-24 14:42:00
所以復興櫃台人員作了什麼顯然不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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