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NEWTALK
http://newtalk.tw/news/2014/07/30/49768.html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高公局今(30)日指出,因遠通電收轉置收費員的工作在28日前仍有缺失,決定依約對遠通
日罰50萬,共開罰450萬元。遠通下午則強調,依照雙方合約,只有在「缺失情節足以影
響本契約之履行時」、「經營不善」和「嚴重影響高速公路收費營運管理之情節重大之情
事」時才算違約,收費員轉置並不影響ETC實施,因此,不應算違約。遠通也不滿表示,
只因一項文書瑕疵就罰450萬元,不符比例原則。
高公局表示,7月21日已認定遠通違約,並要求該公司在28日前改善,但昨天經檢核小組
檢視後,發現有2位同名同姓的收費員,遠通卻將通知書都寄給其中1人,導致另1人遲遲
未收到,雖然遠通昨天派員親自送達,但已超過改善期限,因此仍算違約,將開罰450萬
元。
對此,遠通回應,他們早已於5月23日全數完成收費員轉置作業。根據遠通的說法,部份
收費員在5月23日工作意願回覆期限前,因持續失聯、希望國家安置或其他個人因素而未
回覆遠通所提供的工作意願者,視同放棄工作轉職機會,改領取轉置補償金,因此,遠通
算是已完成所有收費員轉置作業。
遠通強調,他們是「基於善意及關懷」,於合約外提供多元、充足的職缺,因此才在23日
之後,又釋出200個職缺,直接寄發工作任用書給收費員。但高公局卻以這200個職缺中的
作業瑕疵認定違約,以「超出合約」的關懷事項來開罰,遠通對此感到遺憾。
遠通表示,這次被高公局認定仍有缺失之處,是在於寄送7月14日「任用通知書補充說明
」時,因有2位同名同姓的收費員,分別任職於南區不同收費站,因為寄送作業疏失造成
寄到同一位收費員家中,遠通昨天已請專人親送至該名收費員住處,完成補充寄達作業,
但遠通說明,該收費員已於7月初回覆不接受遠通的任用,所以本來就沒必要再於7月14日
寄送「任用通知書補充說明」。
針對被高公局判定有缺失而違約,遠通反駁,依照ETC建置營運契約,違約成立須有「缺
失情節足以影響本契約之履行時」、「經營不善」和「嚴重影響高速公路收費營運管理之
情節重大之情事」發生才算。而目前電子收費已順利實施,且系統穩定,收費員轉置並不
會影響到電子收費的實施,因此,不應以此認定遠通違約。
另外,遠通認為,他們進行約9百多名收費員的轉置,高公局卻僅以單一個案文書作業瑕
疵,要求給付450萬元違約金,亦不符合比例原則,遠通將循契約爭議協調程序,送交協
調委員會處理。
對此,國道收費員自救會會長林碧煌受訪時表示,高公局只罰7月21日至今的罰款450萬,
「當然不合理啊!」,遠通原本承諾去年10月就要全面完成收費員轉置,高公局要罰應該
也是從那時候開始罰才對,但那時候非但沒罰,還給了6個月的改善期,一直放水;林批
評,高公局根本是「重重拿起,輕輕放下」。
科科,這種話也講得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