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請問李長榮業務過失致死要抓誰?

作者: NTUpope (Taiwan is Dog)   2014-08-03 21:35:56
※ 引述《AirWinters (汪汪魚)》之銘言:
: ※ 引述《iPhone4sW (愛奉祀yes白)》之銘言:
: : 各位八卦板哥哥姐姐大家好
: : 已過晚餐時間 希望各位已經用過晚餐
: : 如標題
: : 小弟有當過兵 每當部隊有事件發生
: : 各級各種大大小小懲處是有的 (或許"有些人"不會有)
: : 但像此次事件 會是一狗票人都被判這個嗎?
: : 看新聞好像賠償榮化就可能GG了
: : 如果一狗票高層被判刑 好像也GG
: : 應該不會去抓埋管線的人吧
: *還是跟當兵一樣啊~能力越大責任越小,董事長洗洗睡囉!
: 〔記者蔡穎/台北報導〕高雄市環保局長陳金德昨晚受平面媒體採訪時指出,經環保局稽
: 查,氣爆發生前兩個多小時榮化丙烯管線每小時減少3.77公噸,工廠應能判斷有漏氣,卻
: 知情不報導致丙烯繼續外漏。
: 另有石化廠工程師向本報爆料指出,由於丙烯比空氣重,容易透過下水道漏至其他區域,
: 所以石化廠最怕這樣的可燃氣體外洩,一旦失火會一路延燒;而且可燃氣體如丙烯洩漏不
: 會馬上爆炸,要以一定比例與空氣混合後,再經點燃才會引爆。
: 該工程師也說,石化聚合用的丙烯純度可達99.6%,並不會有味道,他懷疑居民在爆炸前
: 聞到的臭氣,是丙烯洩漏至下水道後把其他臭氣逼出至地面所造成的現象。
: 該工程師最後也說,「把流量計紀錄拿出來,大家看就知道了」,「其實就跟當兵一樣啦
: ,大概就會推給輪班的那一個。」 ^^^^^^^^^^^^^^^^^^^
: ^^^^^^^^^^^^^^^^^^^^^^^^^^^^^^
推 Klosr:整整數噸丙稀不見 流落街道 不知道嚴重性? 還企圖故意隱匿? 08/03 21:19
刑法 第 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
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176 條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
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刑法 第 177 條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必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不作為犯
若積極作為,結果即不致發生。
作者: iPhone4sW ( )   2014-08-03 21:36:00
300元..
作者: denal (葉子)   2014-08-03 21:41:00
有死人所以七年以上,未寫上限所以可以判無期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4-08-03 21:45:00
我覺得沒有到未必故意,頂多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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