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討論死亡保單(外國販售的保險單)
還是跟大家回憶一下,其實問題重重:
摘自:智富
http://smartold.businessweekly.com.tw/webarticle.php?id=45161&p=1
你聽過保險業務員報你買報酬率4成以上、穩賺不賠的保單嗎?
這種俗稱「死亡保單」的商品,7、8年前曾在台灣掀起銷售熱潮,訴求購買瀕臨死亡者的
「保單受益權」,就能在短時間內,獲得至少40%的報酬率,吸引數千名消費者積極搶進
,全台銷售金額達新台幣10億元以上。由於保單要等到對方死亡才能領取報酬,因此被稱
之為「死亡保單」。
哪些人在買這種保單?保險業者指出,通常是有錢、能承受高風險、追求高報酬的投資人
,最喜歡買。不過報酬大,風險也高,很多人買了死亡保單後,不僅未獲利,反而賠很大
。
到底什麼是死亡保單?為什麼會造成投資人損失?這類商品有什麼風險?如果買到,如何
保護自己的權益?
並非「保單」
而是受益憑證
死亡保單(Death Benefit)真正的名字應該叫做「保單貼現」(Viatical ettlement)
,它並不是保險商品,而是一種「受益權能夠轉讓的憑證」。
保單貼現1980年在美國出現,主要是針對一些罹患重病,如愛滋病或癌症的民眾,他們因
重病失去工作,急需現金支付醫療費用,但是之前投保的保單必須死後才有理賠金可以領
,所以將手上原有保單的受益權轉賣,交由第三人或投資公司買下後再拆分、轉售給其他
投資人,以換取現金,待將來死亡後,保險理賠金就由買到受益權的投資人領取。
簡單來說,就是被保險人賣出保單換現金,投資人買保單受益權賺理賠金。
慘遭套牢
依約獲利者不到1成
這種商品在2000年開始引進台灣,拆解後看似合理,但實際情況是,購買這類保單能夠依
約獲利的人,其實不到1成。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彭金隆透露,大部分的消
費者是興高采烈地參與了當時的銷售熱潮,一次付出1萬~3萬美元,買下重病者的保單受
益權,最後卻一毛錢都拿不回來,慘遭套牢。
他進一步解釋,買死亡保單,會面臨以下4種風險:
風險1》保額拆分,報酬率不如業務所言
「如果報酬率真的這麼好,業務員自己買就好了,怎麼會拿出來轉賣給一般人?」彭金隆
說。因為保單貼現的原理是「把保單的受益權證券化後,再拆分給不同的投資人」,所以
投資人大約只能買到其中的一部分保額,而非全部。按真實案例看,可能花5,000美元,
只能買到6,000美元保額,投資報酬率絕對沒有業務員說的4、5成這麼高。
風險2》被保人未死亡,無法依約領保額
此外,要享受保單貼現的高報酬率,必須立足在「被保險人死亡」的前提上,如此保險理
賠金才會生效,交付給被保險人指定的第三人,也就是購買保單貼現權益的投資人。
彭金隆指出,雖然業務員在兜售這些商品時,會告訴投資人:「被保險人都是重症患者。
」「我們有醫生的預估報告,對方的確只剩幾個月生命。」
但這些報告頂多只是一個預估值,在醫療技術不斷進步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治癒存活的機
率愈來愈大。
只要被保險人仍然存活,投資人就必須持續繳費,以維持保單效力,保障將來的受益權。
所以到最後,不少投資人發現,保單貼現的時間點無法預測,保費愈繳愈多,甚至超過原
以為可以拿到的理賠金,最後只好選擇放棄不繳,投資不但沒賺、反而賠。
風險3》一旦出事,無管道可申訴
前面提到,保單貼現並不是真正的「保單」,而是一種「受益憑證」。加上未透過合法管
道引入台灣,而是保經公司私下引進,透過保險經紀人員來販售,所以很多人以為,這是
保險商品的一種,其實不然。
這類未經合法管道引進的保險商品,一旦出事,投資人將找不到任何幫手,甚至很多了解
保險商品的專家,都曾栽在死亡保單上。
一位資深保險業務員就告訴《Smart智富》月刊記者,自己當初也是受高報酬吸引,買了
保單貼現產品,到期領不到受益金,找原先銷售的投資公司求償,對方不聞不問,找金管
會,則發現無法可管,最後只好放棄。
彭金隆指出,因為「死亡保單」並不是保單,所以不符合金管會保險局的管轄範圍,也管
不到銷售它的保經公司,雖然它是受益憑證的一種,但因屬非法引進、未經由政府機關審
核,也不在金管會證期局負責的範圍。
因此,一旦銷售端不願負責,在商品管轄權不明情況下,出了事,投資人完全沒辦法求償
、申訴。
風險4》真要求償,跨國官司耗時耗錢
前面提到,保單貼現是台灣保經公司從美國引進,然而許多美國保單貼現公司,早在金融
海嘯中倒閉,很多投資人最後多落入求償無門的境地,慘遭套牢。就算投資人真打算求償
,也是費時費力,通常沒有任何結果。
磐石保經區部經理鄭旭男指出,他曾接觸過投資人買了保單貼現商品,到了約定時間卻拿
不回保額,原想自己向美國負責銷售的投資公司求償,後來卻因打跨國官司,耗時耗錢,
而且追蹤不易,最後只好作廢。
彭金隆因此提醒,即便業務員宣稱的報酬率再漂亮,切記高報酬伴隨著高風險,不要買來
路不明的境外金融產品,沒出事或許沒有問題,一旦出了事,不但求償無門,最後只能自
認損失,連申訴的管道都沒有。
【延伸閱讀】「死亡保單」跨國轉賣拆解示意
1.被保險人重病:在美國的A 君重病,醫生判定僅剩4個月生命;A君無法工作,但需要現
金應付生活開銷。
2.出售保單受益權:A君將保額100萬美元的保單受益權,賣給投資公司。
3.投資公司拆賣:投資公司將保單受益權拆分為數十份後,再賣給台灣的甲保經公司。
4.投資人買下:(1)在台灣的B君,透過甲保經公司,以2萬美元,買下A君保單部分受權。
(2)代A君續繳保費。(3)雙方約定4個月後A君若過世,B君可獲3萬美元保險理賠金。(4)依
照合約,B君等於4個月獲得50%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