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底被一個女的426詐騙 50萬元,現在地檢署起訴了,
我問過嘉義好幾個名律師,都說她名下沒有財產沒有必要跟她玩,
能和解趕快和解,
我是想說拿不回錢一回事,那至少讓她關幾個月也爽。
結果她跟剛開始工作不到十天的老闆說,她要跟我同歸於盡,她老闆很緊張才通知我,
我相信她老闆說的,因為那個426很歇斯底里,
她老闆也說她不是普通的426,要我大好人生別跟她耗,
這也是各個律師都認為正確的選擇,
各位鄉民,難道遇到這種不要臉、不要命的我們就只能乖乖吞下去嗎?
她在派出所也敢當著十幾個警察面前恐嚇我要剁掉我的陰莖,
拿太陽眼鏡丟我還罵三字經,
在調解委員會也丟我鑰匙串罵三字經,
已經被起訴的也有恐嚇、傷害和公然侮辱,
結果竟然大家都叫我跟她和解,而且她沒有錢,
有錢也甘願繳易科罰金,一毛都不給我,甚至知道我家地址威脅要死在我家,
她現在的老闆只願意幫她出個2萬8的小紅包,
然後訂下條款就是她以後不得再騷擾我,否則開除,
這種爛和解條件我要接受嗎?
唉,想到以後統一後到處都是這種人,我真想死一死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