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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湯世名/員林報導〕便利商店廁所變成砲房!一名男子與15歲女友2度發生性行為
,其中一次還是在便利商店內聊天時,2人一時慾火焚身,竟就近躲入店內廁所「辦事」
,彰化地院認為男子為滿足性慾而對少女性交,戕害少女身心發展,18日判處男子應執
行有期徒刑8月。
一名男子與15歲女友2度發生性行為,其中一次還是在便利商店內聊天時,2人一時慾火
焚身,竟就近躲入店內廁所「辦事」。示意圖,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方賓照
攝)
一名男子與15歲女友2度發生性行為,其中一次還是在便利商店內聊天時,2人一時慾火
焚身,竟就近躲入店內廁所「辦事」。示意圖,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方賓照
攝)
判決書指出,該名男子去年透過友人介紹,與就讀國中三年級的少女認識,雙方展開交
往,並進而在去年8月間於彰化縣鹿港鎮男子住處發生性行為。
判決書說,男子與少女及另2名友人,去年9月間在鹿港鎮一家便利商店內吹冷氣聊天時
,男子與少女竟慾火難耐,趁店家不注意之際,雙雙躲入店內男廁,鎖門後在廁所發生
性行為。
去年12月間,少女的班導師無意間在教室內發現其手寫的紙條上,記載她與男子的交往
情形,導師將紙條交給少女母親,經過其母追問始得知上情,因而報警將男子查獲到案
。
彰化地院審理時,女子的母親向法官表示,她的女兒遭到男子性侵害,身為人母讓她非
常痛心,希望法官能給男子一個教訓;男子的母親則向法官求情說,她兒子去貸款籌和
解金給被害人了,希望法官不要讓他入監服刑。
院方則認為,男子曾在3年前犯下猥褻幼童的案件,當時被臺中高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
,緩刑3年,而於前年11月確定,男子在緩刑期間內又犯下這件性侵少女案,足見其未能
深自反省,為了滿足自己的性慾,對少女性交,對於少女身心發展造成嚴重不利的影響
,不過,斟酌雙方為男女朋友,男子年紀尚輕,思慮難免不周,犯後坦承犯行,且與被
害人及其母和解,因此依男子共犯下2罪,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8月。
自由時報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08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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