鍵盤法官來分析一下這案件最後會怎麼跑
在地院的時候 被告律師一定主張被告方沒有殺人的犯意 爭取用刑277傷害致死來判
而檢方為了配合媒體一定是用殺人罪(刑271)來起訴
想當然爾要證明被告方有殺人犯意是非常困難的 只能用一些擬制的說法來說:
例如
"某甲明知攻擊人的頭部很有可能導致死亡之結果卻仍故意為之,可見致其於死意圖明顯"
而地院的階段法官很可能因此重判(地院法官自由心證權利超大,應該說全台法官都是)
即使檢方難以證明被告方有殺人犯意。
然而上了高院之後,因為高院是證據審,除非被告方那些屁孩有人說:
"對,就是某某人要我把他往死裡打不留活口" 之類的話 不然根本無法證明有殺人犯意
最後在被告方強大的律師團之下(聽說他們很有錢) 頂多是判傷害致死
傷害致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曾跟劉似乎沒前科 加上只要呈現犯後有悔意的樣子 不可能判無期
按照過往的判例大約刑度估計落在9~15年左右
接下來就是重金交保 然後透過強大的律師團不斷的更審...更審...
然後哪一天減刑了 本來的九年只剩四年半 關個兩年多就出來了 可喜可賀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