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開票禁攝影 中選會:避免驗收賄選成果

作者: Kemuel (門徒)   2014-09-25 11:07:17
手動置底,順便幫忙節錄重點觀念。
『中選會自己先創造出方便買票互打暗號的環境,(請參考下列連結)
然後再以讓民眾錄影會提供賄選者檢驗買票機會為由禁止民眾錄影?』
幹你娘這不是身上有屎就是心裡有鬼啊!!
補一下八卦:連結網址:http://ppt.cc/WkUu (中選會的有效票認定標準)
中央選舉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3年7月23日(補登)
中選法字第1033550131號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
主任委員 張博雅
※ 引述《TheRock (就是這樣)》之銘言:
標題: Re: [新聞] 開票禁攝影 中選會:避免驗收賄選成果
時間: Thu Sep 25 01:14:40 2014
   大家好,我是監票者聯盟的發起人黃聖峰 (TheRock@PTT)
   今天看到中選會的新聞稿,我忍不住寫出這個等式:CECIQ=-∞
   以下先提供一下中選會新聞稿全文,免得有人說我們斷章取義:
───────────────────────────────────
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星期三)
有關媒體報導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開票所禁止攝影問題,中央選舉
   委員會表示,依該會72年10月11日中選一字第8006號函釋,為維持投、
    開票所秩序,民眾於投票期間站在門外及開票期間站在觀眾席上攝影,
    應予以制止。
另依81年10月17日中選一字第43306號函釋,佩帶有選舉委員會製發記
    者證者,基於採訪之需要,在不妨礙投票秘密及投、開票作業原則下,
    應可准予拍攝投、開票情形。依上開規定,民眾可進入開票所參觀開票,
    但基於維持開票所秩序考量,開票所禁止攝影。
    中選會表示,投開票作業係於公開透明原則下進行,隨著時代變遷及科
    技進步,照相手機等攝錄影器材相當普遍,惟如候選人及其助選員以金
    錢或暴力介入選舉,為確保其金錢賄選或行使暴力之效果,可能指示同
    一地區或團體之選舉人圈選於選舉票上候選人欄位之特定位置。開票過
    程如准許民眾攝影,無異提供賄選者檢驗買票成果機會,有助長賄選暴
    力歪風,影響選舉公平之虞。
    中選會進一步指出,該會103年8月18日邀集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
    員會召開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業務會議,針對民眾於開票期間在觀
    眾席攝影應如何處置一案提出討論,與會人員咸認,為維持開票所秩序
    及防杜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民眾於開票期間於觀眾席攝影,仍應予以制
    止。
───────────────────────────────────
以下是濃縮版:
民國 72 年 10 月 11 日(註:戒嚴時期)
中選會說:
為維持投、開票所秩序,民眾於投票期間站在門外及開票期間站在觀眾
席上攝影,應予以制止。
=>投票期間不可以站在門外攝影
=>開票期間不可以站在觀眾席上攝影
民國 81 年 10 月 17 日(註:當年立法委員選舉花蓮發生作票事件)
中選會說:
1.佩帶有選舉委員會製發記者證者,在不妨礙投票秘密及投、開票作業原
則下,應可准予拍攝投、開票情形。
2.基於維持開票所秩序考量,民眾在開票所禁止攝影。
民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中選會說:
1.如候選人及其助選員以金錢或暴力介入選舉,為確保其金錢賄選或行使
暴力之效果,可能指示同一地區或團體之選舉人圈選於選舉票上候選人
欄位之特定位置。開票過程如准許民眾攝影,無異提供賄選者檢驗買票
成果機會,有助長賄選暴力歪風,影響選舉公平之虞。
2.為維持開票所秩序及防杜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民眾於開票期間於觀眾席
攝影,仍應予以制止。
───────────────────────────────────
接下來,讓我們來探討一下中選會這份新聞稿。
首先,相信大家已經發現了:
從民國 72 年那份在戒嚴時期作成的函釋、民國 81 年那份在花蓮立委選
舉發生作票事件之前作成的函釋,還有今天中選會發布的新聞稿中,都一
再出現「為維持開票所秩序應制止民眾於開票時攝影」的論述。
但中選會從未提出任何理由證明民眾於開票時攝影會影響開票所秩序。
所以,戒嚴時期寫的那句「為維持開票所秩序應制止民眾於開票時攝影」
就像1+1=2這樣被理所當然地寫了下來。
所以,
為什麼民國72年的中選會認為民眾於開票時攝影會影響開票所秩序?
所以,
為什麼戒嚴時期的中選會認為民眾於開票時攝影會影響開票所秩序?
所以,
為什麼民國81年的中選會認為民眾於開票時攝影會影響開票所秩序?
所以,
為什麼花蓮作票那年的中選會認為民眾於開票時攝影會影響開票所秩序?
所以,
為什麼 2014 年的中選會還是認為民眾於開票時攝影會影響開票所秩序?
說穿了...
戒嚴時期,中選會可以BJC,反正也沒人敢要它解釋。
  但解嚴都已經27年了,
中選會憑甚麼繼續以這個從未解釋過的理由禁止民眾在開票時攝影?
莫非....
解嚴之後,中選會繼續BJC,是因為它覺得根本不需要解釋?
中選會是不是該踹共?
中選會是不是該踹共?
中選會是不是該踹共?
另外,今天中選會提了一個過去未曾見過的反對理由:
開票過程如准許民眾攝影,無異提供賄選者檢驗買票成果機會,有助長
賄選暴力歪風,影響選舉公平之虞。
中選會是不是忘了「拿到記者證的記者可以攝影」?
中選會是不是以為「記者的道德水準比一般民眾高尚」?
中選會是不是忘了「記者也可以提供賄選者檢驗買票成果機會」?
中選會憑甚麼將每個民眾當成潛在的賄選幫兇?
中選會憑甚麼認為黨媒記者會比一般民眾更可信?
再者,中選會說的:候選人及其助選員以金錢或暴力介入選舉,為確保
其金錢賄選或行使暴力之效果,可能指示同一地區或團體之選舉人圈選
於選舉票上候選人欄位之特定位置。
這根本是中選會自己製造出來的漏洞!
如果不是中選會對有效票的認定如此寬鬆....
哪來這麼多天殺的「特定位置」可以給你蓋??????
寬鬆的有效票標準之1:http://ppt.cc/WkUu
  寬鬆的有效票標準之2:http://ppt.cc/EsT0
投票章蓋在候選人臉上算有效票嗎?   算!
以投票章繞著候選人的頭蓋一圈佛光算有效嗎? 算!
投票章蓋在格線上有效嗎? 算!
在同個候選人的格子上蓋數個投票章算有效嗎? 算!
中選會自己先創造出方便買票互打暗號的環境,
然後再以讓民眾錄影會提供賄選者檢驗買票機會為由禁止民眾錄影?
這跟先把馬路建得破破爛爛,
然後以因為這條路容易出車禍所以不准大家開車上路有何差別?
中選會怠於改善現有制度來防止買票雙方互通有無已經萬死不足以謝罪,
竟還敢以自己廢弛職務招致的弊病為由,阻止民眾於開票時拍照、攝影?
中選會根本就是禮義廉∞
中選會根本就是禮義廉∞
中選會根本就是禮義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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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無恥公僕竟敢要主人卑躬屈膝,那就讓你們見識國家主人的力量!
明天,也就是週五 (26) 上午十點,
我們將在中選會前(臺北市徐州路5號)
與公民團體舉行「擺脫戒嚴遺毒.還我攝錄權利」聯合記者會。
我們除了向中選會遞交陳情書,
要求立即撤銷所有對民眾的言論自由作出違法、違憲限制的離譜函釋外,
並將在現場宣布本聯盟之後將採取的行動。
歡迎所有關心手中選票的國家主人到場共襄盛舉!
記者會預定出席名單:
呂忠津 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陳建甫 台灣自由選舉觀察協會理事長
蔡丁貴 公投護台灣召集人/公民監票聯盟
張宏林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
黃國昌 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
梁文韜 議會革新聯盟
馮光遠 臺北市市長候選人
黃聖峰 監票者聯盟發起人
作者: homerunball   2014-09-25 11:09:00
鬼島
作者: Su22 (裝配匠)   2014-09-25 11:10:00
高調
作者: stupidghost (雙樹枯榮)   2014-09-25 11:13:00
推推
作者: tgb5566 (凌谿)   2014-09-25 11:18:00
作者: nrevols (Nate River)   2014-09-25 11:19:00
幹 不要臉 買票作票下地獄
作者: olivialilier (我不知道風往哪裡吹)   2014-09-25 11:19:00
分明是不想留下"某候選人"的票都是奇怪的蓋法的證據
作者: sexygnome (沒道德有水準)   2014-09-25 11:48:00
這不能透過行政救濟解決嗎
作者: joseph0318 (酒色夫)   2014-09-25 11:48:00
樓上想法不錯 的確可能被視為賄選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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