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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黨籍官司案 馬英九大敗的4大因素
馬王政爭1周年後,由立法院長王金平提起的黨籍存在訴訟,今(26)日二審宣判,高院
合議庭提出9項判決理由,駁回國民黨上訴。判決理由指出,黨章不能抵觸人民團體法及
民法規範,考紀會的多數共識決並不符合民主原則的多數決,這是程序違法問題;至於王
金平的行為是否屬實(關說是否成立)及政黨對王作出的處分是否恰當,法院尊重政黨內
部判斷,不予論究。
一、王金平黨籍訴訟為私法之權利義務 民事法院可審查
王金平黨籍存在訴訟案的攻防點,最基本的就是管轄權問題,國民黨律師祭出政黨自治,
主張民事法院無權介入政黨內部事務。高院合議庭認為,國民黨為依法登記的政黨組織,
受民法及人民團體法的規範,而王金平所提起的黨籍存在訴訟,既屬民法第49條所規定之
社員權存否之爭執,而為私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民事法院當然可以審查。
二、國民黨考紀會組成運作不符民主原則
針對國民黨中央考紀會對王金平做成的撤銷黨籍處分,高院延續地院判決,認定此舉違反
民主原則。高院指出,中央考紀會的委員未具黨意基礎,就算國民黨強調決策過程為「多
數共識決」,但卻違反大法官解釋文所闡述的符合「民意政治」的「多數決原則」
高院表示,「民主原則」是民主國家所追求之理想願景,並為當今思潮所推崇之普世價值
,因此,國民黨中央考紀會對王金平作出黨紀處分,也不得違背人民團體法第49條所揭示
之「民主原則」,但是國民黨考紀委員遴派辦法顯非經由會員或會員代表提名、選舉、同
意所產生,而是經由秘書長呈報主席核定聘派,不符人民團體法第49條強調的民主原則。
國民黨在二審時提出,考紀會組成運作為民法第1條所指習慣,高院援引最高法院判例,
認為考紀會為內部運作事宜,外人無從得知到底是不是多年慣例,駁回國民黨主張的「習
慣」。
三、人團法「民主原則」是強制規定 牴觸無效
高院指出,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及民法第52條第1項均係有關人民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對會員之決議除名,或總會決議開除社員時,對出席開會及決議比例之人數之
限制,與人團法第49條前段所規定之「民主原則」均屬強制規定。
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立法精神,如國民黨黨章內容有違反人團法或民法之規定時,應解
釋為國民黨黨章就牴觸人團法及民法之部分為無效,更別說國民黨內部細則的處分規程了
。
四、民事法庭僅就黨紀程序問題介入審查
全案來自王金平疑涉入司法關說,國民黨據此認為王金平破壞黨譽,火速撤銷王金平黨籍
。王金平提起司法救濟,並批評國民黨作出黨紀處分是動機不當,違反比例原則。
高院合議庭指出,高院指出,黨員因為政黨處分受到權益損害,民事法庭僅就制裁處分的
程序是否妥適,介入審查;至於該處分是否有理,或該處分是否妥適等涉及實體上事項,
原則上即應尊重政黨內部之判斷,民事法庭自應謹守分際,不宜再予論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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