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廣東人大常委會公佈了新修訂的《《《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
新條例自2015年元旦起生效
《條例》規定,職工方可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包括勞
動報酬的確定、增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保險和福利等等。
職工方或企業書面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的,對方應當于30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對應協商要求
內容逐一作出回應
半數以上職工提請即可提出集體協商
《條例》規定,開展集體協商,企業不得限制、干擾工會履行職權或者職工方產生協商代
表,對職工方協商代表打擊報復。協商代表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履行協商職責視為
提供正常勞動,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降低其工資及各項福利待遇。協商
代表履行職責期間,企業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
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廣東省早在2008年就有意修訂條例增加工資協商制度,然而眾多企業反映強烈,加之經濟
形勢嚴峻,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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