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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憑飲料罐口水DNA 強盜案罪證不足不起訴
【聯合報╱記者袁志豪╱即時報導】2014.10.20 09:45 am
警方在強盜案現場發現一個飲料瓶,口水比對出是61歲張姓男子,張供稱沒去過現
場,是遭人陷害,被害人鄭姓老婦也證稱綑綁她的是兩名年輕人。新北地檢署認為,
現場沒有採集到張的毛髮、指紋或監視畫面,認定罪嫌不足,今天處分不起訴。
律師黃仕翰指出,檢察官必須在客觀上舉證,達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
為真實。本案僅憑沾有被告口水的飲料瓶,是否確有竊盜犯行,尚有合理懷疑存在。
建議民眾若同樣無端牽涉刑事案件,不須太過擔心,可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協助。
新北市鶯歌區60多歲鄭姓老婦2009年9月中旬凌晨在透天厝睡覺時,突然有兩名年輕
人闖入屋內,將她綁起,她親眼目擊歹徒是20多歲、瘦瘦高高、臉均是長型。事後
屋內包括3萬元現金、500美元、200歐元、金戒指、洋酒、相機等被劫走。
鄭婦在歹徒離去後,努力掙扎脫困報警,警方到場四處採集不到跡證,僅在廚房洗
水槽發現一瓶喝過的飲料罐。警方辦案陷入膠著,受理老婦報案時,將強盜案件列
為竊盜案,筆錄做得相當含糊,將不知名嫌犯當成竊嫌。
今年中旬,61歲張姓男子在桃園涉及刑案,警方採集到他的DNA跡證,擴大比對,發
現與當年歹徒遺留在鄭婦家中飲料罐上的口水相符。張被函送地檢署法辦,偵訊時大
喊冤枉。
張供稱根本不知道該間透天厝在那,從來沒去過新北市鶯歌區,懷疑是不良友人過
去將他喝過的飲料罐留起,故意丟在現場;檢方請鄭婦到場指認,鄭婦一看就說「不
可能啦,他這麼老、這麼矮、臉這麼大,跟綁我的人不一樣」。
檢方考量,雖然近來偵辦刑案,往往靠科學跡證,如在現場查獲遺留菸蒂、採集到DNA
即可提起公訴;但本案毫無其他證據佐證,張堅稱無辜,被害人也認定不是他,確實
難以排除遭到陷害可能。
【2014/10/2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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