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盼投票年齡降18歲 丁守中今提釋憲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10-21 11:35:18
: 〔本報訊〕呼應民團推動的「投票年齡降至18歲 」,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今前往司法院提
: 釋憲,盼投票年齡降到18歲。
: 丁守中上午到司法院拜會司法院長賴浩敏,並遞送朝野52名立委聯署的釋憲案聲請文,希
: 望繞過修憲高門檻,為修法降低投票年齡尋求空間。
: 中國時報報導,丁守中說,修法對20歲以上公民沒有影響、修憲過程太麻煩,釋憲是讓憲
: 法回歸基本權利保障,最快也要下次選舉才能適用。
: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136506
個人是對 選舉權(投票權)年齡下降這就是沒有任何意見,先說明一下為啥這件要提釋憲
憲法第17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所以選舉權是屬於憲法明訂基本權利。
憲法第130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
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從這條看起來,解釋上可能兩種
一種就是 立憲者有意認為國民年滿二十歲才有選舉權 (純粹對前段文義解釋)
另一種是立憲者保留選舉權由立法者可立法決定 (著重在"依法"及後段法律別有規定的
擴大解釋)
然後看一下現行的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
第14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如果採第一種解釋,那選舉權修法改成十八歲,就會是會違憲,反之第二種就沒問題。
但其實從立法者或立憲者的本意來看,選舉權規定滿二十歲的原因 跟民法規定的成年
年齡有關,民法第12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第十五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就民法的標準來看 滿二十歲無受監護宣告者 在法律上是被當作有行為能力(有完整的
意思表示能力)
而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兩種情況 若已結婚者法律上也是當作有行為能力,未婚者
就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所以如果在民法沒有配合修正降低成年年齡的情況下,
那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備完整的意思表示能力者)是否應該可有選舉權,就會是一個
比較有爭議的爭點。
所以如果要降低投票年齡,就應該先把民法的成年年齡降低,先使得滿十八歲者,
取得獲得行為能力(完整意思表示)的門檻,要過釋憲的機會比較高。
在民法對成年的認定沒修正的情形下,很難期待大法官會做出十八歲只要立法通過會
就可以有投票權的解釋。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4-10-21 11:37:00
做愛都可以降到16了..
作者: lebiged (lebiged)   2014-10-21 11:37:00
大法官不會對政治問題做憲法解釋。
作者: ayutakako (時雨驟降於安土)   2014-10-21 11:39:00
依照憲法本文規定要解釋成第二種必須要凹很大,大法官頂多就是重申第一種解釋然後跟你講說要透過公開思辨
作者: contrav (魂斗羅V)   2014-10-21 11:40:00
法律人是怎麼解讀民法20才成年 結果18歲就用刑法了?
作者: ayutakako (時雨驟降於安土)   2014-10-21 11:40:00
形成共識的方式透過修憲解決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4-10-21 11:45:00
男18女16基本上就是個很怪的數字壓..啥理由男女有別
作者: ayutakako (時雨驟降於安土)   2014-10-21 11:46:00
不過刑法227改成14歲了哦
作者: fuxin999 (高雄鹽埕旭)   2014-10-21 11:51:00
所以若民法修改 18,19歲犯刑法可能得被判死刑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4-10-21 11:51:00
所以我才說那個時候的歷史"現在"是否該調整了應該要與時俱進的東西..不能因為時代的眼淚就被綁死
作者: r123z999 (曉奧因休帝)   2014-10-21 12:07:00
那標哥的兒子怎麼十六歲就結婚了 難道法律會轉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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