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mes3409 (雲風)》之銘言:
: 其實警方這樣的做法並沒有太大的問題,今天真正的問題是我國法律的問題
: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然問題點是我國實務上對現在不法之侵害認定的頗嚴格,舉例來說,我揮拳打你,
: 你在當下可以反擊(且無需考慮防衛手段),然而一但我之後停止攻擊或已無侵害之能力
後
: 你即不能再繼續追打,否則即是防衛過當或是傷害罪。
: 因此,今天所發生的案例固然是屋主為了保護妻小而反擊,但實際情況仍有所多變
: 警方的調查僅止於事實發生之證據調查,而屋主是係正當防衛或是防衛過當抑或係
: 過失致死,則須由法院判斷。於此種情況檢察官也無法為不起訴處分。
: 所以,真正的癥結點乃在於我國法律所訂之要件是否國於嚴苛,是否需放寬至美國法
: 律之標準,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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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太深刻了,特別找出來,不知道還有沒有人記得這篇新聞
一對情侶走在路上被個發酒瘋的盯上拿槍出來威脅,當兵時學過奪槍術的男友為了保護女
友上前跟對方奪槍,過程中槍枝走火結果對方掛了,結果檢察官起訴殺人罪,法院認為對
方被爆頭所以是防衛過當,判3年
每次看到這種案例,就讓我想到
弘兼憲史的<政治最前線>裡某個海上保安官在接受國會調查時所說的一段話
「當人身處於戰場,身心都被緊張和壓力所包圍,哪有時間考慮如何射擊敵人,會不會變
成防衛過剩。」
「恐怖份子的行為是合法還是非法,自衛是個別還是集團,“這些在當時都毫無意義!”
」
有時候實在很想問起訴的檢察官及做出這種判決的法官,你們是不是從小到大被保護的太
好了?還是你們真的認為台灣太和平了?
原來妻女被惡人暴力威脅的時候,我還要考慮對方有沒有帶武器,帶的是什麼武器,我動
手阻止他會不會防衛過當?
你們腦袋到底在想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