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因為一堆這樣的 法匠
才會有許多光怪陸離的判決
"你扭他的手就可以讓他把行竊的贓物留下來,那就不應該勒昏他"
話說,當你人身安全無虞的坐在家裡上ptt時
當然可以講得很理所當然
還理性思考咧
可是咧?在遇上犯罪場合時,那來的這麼多時間給你衡量這麼多?
小偷都直接朝你攻擊過來了
你也不是透視眼,哪知道他身上有沒有武器?
手上沒拿不代表身上沒有阿!!
幾秒鐘的時間就可以定生死
況且家裡只有你一個男人可以與他拚搏
只要你倒了,老婆小孩就可能遭遇不測
這時候當然一定是想盡辦法壓制對方阿 讓他無法動彈阿
不然還等他拿刀出來捅你?
前面有版友po另一個案例
小偷拿槍結果被屋主奪槍打死,屋主還被判刑
這也一樣好笑
兩個人在奪槍還要打手腳?
連警察都未必能打中了,你要一個民眾只能打手腳就好?
一個小偷闖到家裡來,還拿槍出來
你嚇都嚇死了,誰都一定是把他打到不能動為止阿
還在那裏"不能勒昏他" "不能打頭"咧
這些安全無虞的法官坐在那裏嘴砲說:你應該要怎樣怎樣 不應該怎樣怎樣
根本是笑話!
怎麼不自己親身去遇看看,看你還能不能考慮這麼多
※ 引述《deann (古美門上身)》之銘言:
: 簡單來講,就算是因為竊賊護贓而形成準強盜罪,也不會是考量你的防衛行為是否
: 過當的關鍵,因為無論是竊盜、搶奪、強盜都是財產法益而已。
: 如果今天屋主是因為要正當保護自己的財產法益,而侵害竊賊的生命法益。
: 就要來驗證正當防衛的要件
: 緊急防衛情況存在、緊急防衛行為實施、出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
: 無論怎麼驗證,假如屋主就只是為了出於保護自己財產,
: 就對竊賊施以高侵害性的防衛行為,就很容易在客觀上就會被認為顯已逾越行
: 使正當防衛權所必要之程度而言,而構成防衛過當。
: 但如果這個例子,竊賊身上攜帶凶器的話,那此時屋主要防衛的就不是財產權了
: 而是生命權,屋主在客觀上是要保護自己及老婆的身體、生命法益,對該現時拿著
: 兇器可能馬上就要侵害自己的竊賊,以勒昏之方式作為手段防衛自己權利,
: 那當然要成立防衛過當機會就比較小。
: 有人說會說是緊急避難才有權衡法益輕重的問題,但忽略到法益的輕重影響的是
: 你可防衛行為實施的必要程度。
: 如果你扭他的手就可以讓他把行竊的贓物留下來,那就不應該勒昏他,因為你的目的
: 是要防衛自己的財產,就應該用可以保護自己財產的必要程度為之。
: 所以關鍵就是在死亡的竊賊手上到底有沒有拿著可以攻擊人的凶器,如果沒有
: 應該還是逃不了成立防衛過當,也就是可能以過失致死再減輕其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