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上易字第538號
法官認為證人說辭有誤,但也不是不能採信。(內文實體方面三之3)
騎士說阿伯從路肩出來,證人說阿伯穿越馬路,但他沒有看到車禍現場,距離太遠。
法院依人證認定騎士說謊,阿伯一定是從對向馬路走過去,所以騎士一定要看到
又內文實體方面三之五
阿伯的重大過失跟騎士的過失無關
有興趣的可以去看內文,我google法官一下
一個是曾判宋七力有罪變無罪,一個是在法治時報96期點名說判案沒看最新證據而用舊
的證據來審判
科科
※ 引述《shinjiboy (0.0)》之銘言:
: 郭姓女子前年騎機車途中遇9旬陳姓老翁逆向走在慢車道,
: 雖緊急煞車,陳男仍被擦撞後旋轉摔倒,住院2個多月傷
: 重不治,郭女被起訴過失致死罪嫌,一審指陳男違規在先
: ,判郭女無罪,高等法院指雖附近就有陸橋,且證人證稱
: 陳男幾乎天天違規穿越馬路,但當時道路能見度達200公尺
: ,郭女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今將郭女逆轉改判3月徒刑,得
: 易科罰金9萬元定讞。
: 判決指出,事發於前年3月27日上午9時許,郭女騎機車在桃
: 園縣龜山鄉萬壽路1段最外側車道往桃園方向行駛,91歲陳男
: 突從路邊停放車輛的縫隙走出,並沿路邊逆向行走,郭女見
: 狀緊急煞車,陳男仍向右倒向郭女機車右側,身體轉了180度
: 倒地,右側頭部重擊地面昏倒。
: 郭女驚嚇報警送醫,痛哭表示沒撞到陳男,陳男不知何故倒向
: 她的車子。陳男2個多月後傷重不治,家屬提告不原諒郭女,一
: 審認定郭女未撞擊陳男,且陳男逆向走在車道違規在先,判郭女
: 無罪。
: 陳男家屬不服,上訴高院後,法官查出事發地點有陸橋,陳男幾
: 乎天天違規跨越分隔島直接穿越6線車道,證人說陳男腳步很慢,
: 看了就覺得很危險,鑑定單位也指郭女無過失責任。但法官認為,
: 當時道路能見度達200公尺,郭女若注意車前狀況,應可適時閃避。
: 法官另以陳男右小腿有一處撕裂傷研判,郭女機車前輪避震器右
: 側突出物先擦撞陳男接近右踝部位,當時郭女幾乎已煞停,因而
: 產生陳男不知何故倒向郭女機車車身錯覺,法官指郭女雖應負過
: 失責任,但事發後陪陳男就醫並墊付醫療費用,也向警方自首肇
: 事,依法減刑。(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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