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喜歡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
因為 新聞只是單一例子
狀況不同的話 房子不見得拿得回來
男方若給現金而非轉帳
女方若有足夠收入可負擔房貸
就比較難證明借名登記...
※ 引述《sexonly (QQQ)》之銘言:
: ※ 引述《JUSCO (其實統計沒那麼難)》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
: : 2.完整新聞標題:
: : 熱戀買房登記女方名下 分手還是男方的
: : 3.完整新聞內文:
: : 高姓男子與劉姓女友熱戀期間,購買房屋登記在劉女名下,後來感情生變,高要求將所有
: : 權移轉到他名下遭拒而興訟;新北地院審酌從接觸房仲、繳房貸、管理、出租全是由高經
: : 手處理,認定屬「借名登記」,判決高是房屋真正所有權人,房屋應移轉登記。
: 類似的新聞好像不止一件
: 可是為何還是一堆女生迷信房子要登記在自己名下??
: 除非女方打算偷偷變賣房子
: 否則付錢的只要留下足夠證據 應該都可以把房子要回來
: 至於財產分一半
: 是指"婚後"增加的財產差額分一半
: 假設男方的財產是婚前就擁有的 那麼女方佔不到什麼便宜
: 如果A在婚後用自己婚前賺的錢買房子 登記在B名下
: 就算事後離婚A應該還是可以把房子要回來 (假設A沒有犯什麼錯)
: 頂多麻煩一點吧
麻煩不只一點
如果在拿回來之前
賣給不知情第三者 脫產 人不在國內
官司還有得打 光錢就不知道會綁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