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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0 22:33
〔記者林慶川、金仁晧、項程鎮/台北報導〕記者依官方發佈的新聞稿寫新聞,竟然被起
訴!
警方偵辦牛埔幫份子將吳姓婦人押到山區暴力討債,自由時報去年10月撰寫「借10萬討50
萬,拔指甲凌虐弱女」新聞,被告之一莊姓男子表示他沒拔指甲,控告撰稿記者;記者出
庭時提出警方新聞稿為證,並說明是依新聞稿為撰寫依據,無誹謗故意,但士林地檢署檢
察官江耀民認為記者「未經必要之查證」,依加重誹謗罪將吳姓記者起訴。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表示,記者根據警方新聞稿報導新聞,屬「可受公評之事,
而為適當之評論」符合刑法第311條的「誹謗罪免責條款」,本案已有「濫權起訴」及「
侵害新聞自由」之嫌。
高榮志說:「隨便問一個律師或法官,都會認為不該起訴」,本案反映了檢察官心態,明
知案子以後可能判無罪,還是要起訴,目的就是要「給你一個教訓!」
法界人士:若記者有根據即可免責
前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林振煌律師也直呼:「不可思議!」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若記者有相當根據,可確信為真實,即可免責;以本案為例,雖然檢察官調查認
為當事人「沒有拔指甲」,但案發時,當事人遭警方留置,記者無法當面查證,記者也基
於信賴警方新聞稿內容撰寫新聞,卻遭起訴「真的很奇怪!」
吳姓記者指出,去年十月二日,基隆市警察局召開破案記者會並發佈新聞稿,莊男當天被
警方留置偵訊,之後移送檢察官複訊及交保,當天大多數時間,莊男都被檢警偵訊中,實
務上不可能有機會接近及訪問到莊的說法,因此依警方新聞稿撰寫新聞,報導有依據,即
使後來檢方調查認為報導內容跟犯罪手法有出入,也不應歸責記者。
基市警新聞稿:以鉗子拔指夾和手掌
吳姓記者說,出庭時,當庭提出上有「以鉗子拔指夾(甲)和手掌」等字句的警方新聞稿
,新聞稿上也有基隆市警局全銜及發稿單位等資訊;另外,一併提出蘋果日報、聯合報也
有「拔指甲」等相同報導內容的新聞剪報給檢察官,但檢察官不採有利被告的證據,還當
庭語帶威脅說:「我看警方的筆錄裡面明明沒有寫到拔指甲,是誰跟你說的,如果你現在
不說,就留著到法院說。」
此外,起訴書中寫到,吳姓記者是在「民國103年1月2日晚間某時」未經必要之查證撰寫
此新聞,但事實上,警方是在102年10月2日偵破此案及發佈新聞稿,吳姓記者當天撰發新
聞、隔天見報。
檢察官傳喚記者未發傳票 已違刑訴法
離譜的是,吳姓記者出庭三次,檢察官江耀民都是出庭前幾天,叫書記官打電話通知他出
庭,均未發出傳票;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法界人士說
,此舉已違刑訴法規定,檢察官便宜行事,極為不妥。
基隆市警察局是在去年10月2日,召開偵破暴力討債案記者會,發給記者的新聞稿,內容
有「以鐵條毆打被害人,多次強押被害人到萬華地區租屋處,以鉗子拔指夾(甲)和手掌
,並且以拳頭槌打,極盡百般凌虐」等。
檢察官傳喚承辦員警,對照移送書,不採信新聞稿內容與吳姓記者說法,將記者起訴。士
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蘇佩鈺表示,今下午已收到莊男撤回告訴狀,但本案已提起公訴
,將移由士林地院依法處理,其餘部分不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