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查到的是
違反期貨交易法第 11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
二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 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四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五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六 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
七 違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其他的就不知道了~可能要請知道內情的大大分享
※ 引述《sentinels (hihi)》之銘言:
: 能否請問一下大大
: 這有違反期貨交易法哪一條法規呢?
: 以及此案子是有到地檢署嗎?還是只有在金管會內部查辦?
: : 現在介紹朋友去開戶會被判刑(違反期交法-地下期貨媒介)
: : 2014年6月份,某知名網路作家介紹他的朋友群去各家期貨商團體開戶,分別為前五大期
: : 貨商的二、三、四名(凱基期貨、永豐期貨、康和期貨)。
: : 結果該網路知名作家遭受永豐證券忠孝分公司杜X義集團檢舉(Trader Club掛羊頭賣狗肉
: : 地下期貨),金管會證期局立即『內應出擊』藉此查翻上述三家期貨商,至今期交所受金
: : 管會證期局嚴令,以『隨機性抽查』名義打電話訪談該案因朋友介紹開戶的客戶近百人,
: : 導致部分客戶被主管機關無故騷擾,但證期局仍執著要期交所繼續出手,必須要查到罪證
: : 以『地下期貨名義』來法辦該網路作家。經歷了5個月的翻天覆地嚴查下,此案即將步入
: : 結案階段。
: : 究竟,客戶介紹客戶、朋友介紹朋友去券商下單,在無退傭、無代操、純好心介紹的情況
: : 下,是否會違反期貨交易法,就看此案如何結案。具小道消息指出,台灣期貨交易所王x
: : 翔組長指示,無論付出任何代價都要禁止客戶介紹客戶之行為(Trader Club地下期貨集團
: : 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