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的死亡有兩種
一種是心肺停止,一種是器官捐贈者併腦幹衰竭
心肺停止之後4~6分鐘腦幹受損,10分鐘腦衰竭
所以心肺停止之後,腦幹衰竭(俗稱腦死)是必然的結果
只是心肺停止狀態,很快就會產生多重器官衰竭
這種器官能捐嗎? 捐出去能用嗎?
為了器官捐贈,後者就產生
腦幹衰竭不管你用什麼維生器械,洗肝洗腎ECMO全上
兩周內還是會死,最高中輸死亡了,下游是不能可能再運作的
在心肺停止前用來判定死亡,就能捐出還沒缺氧的器官
現在吵的議題就是前者
我不禁想要問
心肺停止為什麼還要判腦死? 他本身就是一種死亡
心肺停止之後,有人的腦幹還能獨活的?
(注射藥物不會造成死亡,所以檢察官來看時的心肺停止,是因病而死)
很多捐贈者都是病況急轉直下的,沒有時間等你判腦幹衰竭
柯P這一些跨越時代的技術,增加了捐贈器官的含氧
全世界受惠的患者,不知道有多少!
拜台灣法律不清之賜,這一塊也沒有醫師再觸碰了
等器官的人就只好一等再等,甚至等到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