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飽飯無聊隨便回一下。
如果出在法緒或行政法,「法律定有裁量空間,行政機關未做考量即裁罰最上限,有可能
違反哪一原則」
回答「比例原則」自無問題。
但非裁罰最高額即違反比例原則。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
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或該法規下另訂有裁量基準或解釋性規定,行政機關自應受其拘束。.
例如:
2007年周政保影帶事件,NCC便處罰相關播放電視台。
TVBS-N及TVBS分別核處新臺幣100萬元;另年代、中天、東森及三立新聞台各核處新臺幣
40萬元,民視新聞台核處新臺幣30萬元,台視、中視各核處新臺幣21萬元,華視核處新臺
幣15萬元。
被罰100萬最高額的也該出來叫不公平云云。
後來三立二二八專輯事件,也是直接被NCC罰100萬,還被要求總經經等等要去上
新聞倫理課程呢。
要求台南市衛生局說明為何罰最高額,當然可以,不過要求一視同仁罰高額,更有可能讓
行政機關違反比例原則,不如請李議長自行提案,修個自治條例便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