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一個法學檢索好東西
裁判家 http://www.lawplus.com.tw/#searchAdvanced
不過好像要用facebook帳號登入才可以搜尋
輸入男主角的名字 可以大概了解案發經過
其中有一段法官是這麼寫的:
『被告屢屢尋找年幼女子,尤其是未曾有性交經驗之年幼女子為性交對象,雖經被害人同
意,但伊所為與一般男女朋友因感情甚篤、情不自禁而犯本罪之情節,可說有天壤之別,
被告犯罪動機、手段充滿惡意,僅把被害人當成自己洩慾之工具,並以奪取年幼女子第一
次性交經驗為樂,自應嚴予懲罰;』
其實台灣的法官 還蠻敬業的
目前看了幾件社會重大案件的判決文
感覺上 法官的判決都是有脈絡可循的
所以別再沒事罵甚麼恐龍法官了啦
他們也是很辛苦再寫判決文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