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這個BOT的部分好像只包含停車場
不知道能否用下列方式處理
其他的BOT弊案能用以下方式來做
BOT契約的法源依據是促參法
促參法第12條
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
;契約無約定者,適用民事法相關之規定。
投資契約之訂定,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其履行,應依誠
實及信用之方法。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投資契約屬民事契約之性質
若契約違反民事法或違反公益或公平合理
看起來市府只能走民事途徑救濟
不過實務上,行政法院目前的通說是將BOT契約認定為行政契約
不採促參法立法理由的解釋(立促參法時還沒有行政程序法)
BOT契約的法律性質是行政程序法的雙務契約
若違反下列規定時契約無效
135條
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
137條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
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138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
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
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140條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
意,始生效力
141條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
光是契約內容不平等,就違反了135與137
如締約過程未給予其他業者公平競爭機會,則違反138
如政府當初是以給當地人某些利益為理由而徵收,契約卻未依照承諾
很可能也違反了140條
如果北市府走行政程序法的途徑,會比民事途徑快很多
政府單方宣告契約無效就可以了,財團有本事就去打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