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nt1000 (小p)
2015-02-02 12:29:25這種只要花少少的錢 又不需驗証債權真偽
只要申請通過 對方二十日不提出異議就等同判決債權成立
這條法根本是違憲的法律 嚴重侵犯人民財產權
也違反無罪推定論 非常容易成為有心人制造假債權
像我堂弟常外地工作 信都我在代收
幸好我心地善良 不然真是一條發財的路子
有沒有支付命令一直在違憲的八卦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5-02-02 12:31:00哪一條釋字解釋說違憲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2-02 12:33:00違憲是要很嚴謹的論述的,你...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2-02 12:34:00首先,只要有異議就進訴訟程序,ㄧ進入就是要舉證其次,異議可以不附理由,對債務人並無不公平,未及時異議可歸責於他。也可能生起訴責任轉換的效力
作者: einard666 (一切都OK) 2015-02-02 12:38:00
你可以去試試阿
作者:
fttgfd (fttgfd)
2015-02-02 12:38:00豪洨嘞 無罪推定明明是刑法的東西你用在民法上作啥啊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2-02 12:39:00還有,憲法有第23條,沒有侵害財產權就當然違憲這種事
作者:
fttgfd (fttgfd)
2015-02-02 12:39:00第二點 違憲不是你說的算 是大法官說的算 原po要重修憲法其他只能說有違憲之虞
作者: yentien (炎天) 2015-02-02 12:40:00
閱!評:八卦版偶爾出現joke版的文章也不用太意外~~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2-02 12:41:00把信攔下來,連訴訟制度都會發生,也可能因此ㄧ造辯論判決。你要不要說訴訟制度也違憲?最後,支付命令確定,假債權還是假的,可以被再審推翻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5-02-02 12:44:00不用跟你廢話了 你說說你是看哪家函授的 可以丟了
作者: bhis (XXXS) 2015-02-02 12:47:00
完全沒論證過程
作者: einard666 (一切都OK) 2015-02-02 12:50:00
假債權拿去再審還有推翻不了的?拿個案例來看看再說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2-02 12:51:00好想幫你轉LAW板,看看他們怎麼說
作者:
torrot (totoro)
2015-02-02 12:54:00其實支付命令爭議滿久了 只是...
作者:
JerTsai (Jeremie)
2015-02-02 12:54:00…
作者:
timshow (粉泥森林中的苟活)
2015-02-02 12:55:00沒有送達到本人 回國之後提確認之訴穩贏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5-02-02 12:59:00好好笑 人家要你拿推翻不了的案例 你說「成功」案例極少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2-02 13:00:00改成只有執行力比較好嗎?雖然有異議之訴,但停止執行要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5-02-02 13:00:00那表示推翻不了的案例很多呀 快拿出來給大家看看 XDDD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5-02-02 13:08:00叫你拿判決書系統 你拿新聞 你是不是不會查判決書系統呀
作者:
timshow (粉泥森林中的苟活)
2015-02-02 13:09:00推翻案例蠻多的 之前公司還有10多年前的支命換債證被推掉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5-02-02 13:09:00新聞完全沒有後續 哪來的推翻極難你這跟卡神拿一張不清不楚的明細出來証明自己的清白有何不同? 不管啦 這就証明 這樣嗎?
作者:
timshow (粉泥森林中的苟活)
2015-02-02 13:10:00被推掉的還純粹主張程序不合法的異議 連開庭都省了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5-02-02 13:11:00哇 看到沒 連開庭都省了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5-02-02 13:21:00是沒有法扶了嗎?
支付命令確定後通常就沒救了倒是真的。主張假債權要再審的看看民訴496以下有哪個符合??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2-02 13:25:00J大,是原本請求權時效不到五年,才變成五年原本時效超過五年的是以原時效為準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2-02 13:32:00再審也非絕無可能(聳肩)
作者: oldjou 2015-02-02 13: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