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tpu96 (a long way down)》之銘言:
: ※ 引述《saveme (hihi)》之銘言:
: : http://ppt.cc/vqWp
: : 懶得理你的原因在這裡,
: : 還特地寫信給我,
: : 還強調自己懂法律?
: : 我真的很懶的理你.
: : 浪費我的時間.
: : google一下關鍵字
: : 警察假制服 警察職權行使法
: : 很困難嗎?
: 可憐欸,自己找的書打自己的臉
: 這本逐條釋論2005 年寫的
: 請問立法院決議要求警察制服須配有員警編號及姓名是什麼時候?
: 是2006 年
: 拿一個決議前的東西來說嘴,是張飛打岳飛?
: : 惟警察執行職務行使職權時,雖身著制服,而人民扔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為免除(假
警
: : )之疑慮,亦須出示警察身分證明文件.
: 同上,因為2005 年前員警制服根本無法驗證身分
: 所以逐條釋論這本才會有這樣的見解
: 麻煩你google 一下2006 年後還有沒有這樣的要求?
: 是不是沒有?
: : 法律制定的意義是在法律執行務實解釋,
: : 而不是你這種逃避法律條文制定意義的個人見解,
: : 還跟我暗示你念法.
: : 還有順便囉嗦一下,
: 看你的發文紀錄就知道是什麼咖了
: 以前才被噓過不懂法又出來亂講,這麼快就忘了喔?
: : 文中大法官釋憲文535號當時並無警察職權行使法,
: : 那是到後幾年才制定的.
: : 但不代表這跟現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無關,
: : 法律制定,基本上有兩點,
: : 1 要先知道法律制定的意義,
: : 2 法律執行上有無務實效益.
: : 法律是活的,
: : 不是文字面上死的東西,
: : 所謂活的也不是給你像支那人一樣玩文字遊戲.
: : 以上供參考.
: 結果google 出一堆自己看不懂的資料,有點可憐
: 重複一次
: 現行警職法第四條第一項只要求"著制服+表明事由" 或"出示證件+表明事由"
: 警察只要做到其中一項就達成警職法的規範
: 在那誤導鄉民還出來該,是很想害鄉民被抓去關喔?
: 不要那麼可悲好嗎
請問你知道憲法位階高於法律位階嗎?
跟時間點無關聯。
你的憲法老師在哭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