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松菸外施工中

作者: wjwms0309 ( )   2015-02-08 08:26:22
※ 引述《ntpu96 (a long way down)》之銘言:
: ※ 引述《saveme (hihi)》之銘言:
: : http://ppt.cc/vqWp
: : 懶得理你的原因在這裡,
: : 還特地寫信給我,
: : 還強調自己懂法律?
: : 我真的很懶的理你.
: : 浪費我的時間.
: : google一下關鍵字
: : 警察假制服 警察職權行使法
: : 很困難嗎?
: 可憐欸,自己找的書打自己的臉
: 這本逐條釋論2005 年寫的
: 請問立法院決議要求警察制服須配有員警編號及姓名是什麼時候?
: 是2006 年
: 拿一個決議前的東西來說嘴,是張飛打岳飛?
: : 惟警察執行職務行使職權時,雖身著制服,而人民扔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為免除(假

: : )之疑慮,亦須出示警察身分證明文件.
: 同上,因為2005 年前員警制服根本無法驗證身分
: 所以逐條釋論這本才會有這樣的見解
: 麻煩你google 一下2006 年後還有沒有這樣的要求?
: 是不是沒有?
: : 法律制定的意義是在法律執行務實解釋,
: : 而不是你這種逃避法律條文制定意義的個人見解,
: : 還跟我暗示你念法.
: : 還有順便囉嗦一下,
: 看你的發文紀錄就知道是什麼咖了
: 以前才被噓過不懂法又出來亂講,這麼快就忘了喔?
: : 文中大法官釋憲文535號當時並無警察職權行使法,
: : 那是到後幾年才制定的.
: : 但不代表這跟現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無關,
: : 法律制定,基本上有兩點,
: : 1 要先知道法律制定的意義,
: : 2 法律執行上有無務實效益.
: : 法律是活的,
: : 不是文字面上死的東西,
: : 所謂活的也不是給你像支那人一樣玩文字遊戲.
: : 以上供參考.
: 結果google 出一堆自己看不懂的資料,有點可憐
: 重複一次
: 現行警職法第四條第一項只要求"著制服+表明事由" 或"出示證件+表明事由"
: 警察只要做到其中一項就達成警職法的規範
: 在那誤導鄉民還出來該,是很想害鄉民被抓去關喔?
: 不要那麼可悲好嗎
請問你知道憲法位階高於法律位階嗎?
跟時間點無關聯。
你的憲法老師在哭泣
作者: kasion (彩色猴子)   2014-02-08 08:26:00
他的臉很腫了...
作者: ntpu96 (a long way down)   2015-02-08 08:27:00
問題是警職法有牴觸憲法嗎?不要只會發費文回答一下啊,現行警職法第四條第一項有沒有違憲?民眾有權要求出示證件 v. 員警未出示證件但仍合法這兩件事是一樣的事?今天警職法就是有漏洞說制服+表明事由也可以民眾當然可以要求看證件阿,問題是警察不出示怎麼辦?有違反景執法嗎? 有違反釋字535 嗎? 沒有阿
作者: wjwms0309 ( )   2015-02-08 08:31:00
你知道大法官是在解釋什麼的嗎?
作者: ntpu96 (a long way down)   2015-02-08 08:31:00
更別提釋字535 還是把範圍規定在臨檢場合咧你要不要先搞清楚釋字535 是不是針對臨檢?所有警察執行勤務都是臨檢嗎?而且請問釋字535 是在解釋警職法第四條第一項嗎?出張嘴前也先搞懂自己查到什麼資料好不好我在國外沒資料庫的access 拉,判決字號給一下啊而且警方主動提妨害公務,跟民眾自己主張侵權是一樣喔拎杯從頭到尾都在講警察未出示1. 有無違法 2. 民眾可否
作者: Bruce18 (布魯斯)   2015-02-08 08:41:00
對 全民搞警察 流氓笑呵呵
作者: ntpu96 (a long way down)   2015-02-08 08:41:00
主張侵權,這兩個跟警察自己提妨害公務一樣?在那邊打模糊帳。民眾單純不配合也沒達成妨礙公務的要件阿警察提這被駁回不是很正常?重點是"警察沒出示證件" 這個行為有沒有違法阿
作者: wjwms0309 ( )   2015-02-08 08:42:00
我舉的案例非臨檢
作者: ntpu96 (a long way down)   2015-02-08 08:43:00
請問你說的這警察有被宣告行為過當侵害基本權嗎?................ 你是看不懂喔"警方主動提妨礙公務" 被駁回就可以自動導到警方沒出事證件就違法喔?
作者: wjwms0309 ( )   2015-02-08 08:44:00
要對睹嗎
作者: ntpu96 (a long way down)   2015-02-08 08:44:00
阿要賭什麼,爭執的點在哪先搞懂阿拎杯從頭到尾都在講警方沒出示證件也有可能不違法拿一個警察自己移送妨礙公務的案例是在嘴什麼拉這有判斷警察沒出示證件違法喔?
作者: wjwms0309 ( )   2015-02-08 08:47:00
我亂了,你的重點是?
作者: ntpu96 (a long way down)   2015-02-08 08:48:00
我的重點一職都是員警不出示證件只要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就不違法阿!!!!!!!!!!!!!!!!!!!!!!!!!!!!!!!!警職法第四條第一項先看一下好不好!!!!!!!!!!!!!!!!!!!!!!又不是講任何不出示證件的情況,是特別在講警職法第四條第一項拉請問你到底搞懂了沒\等你看懂到底拎杯從頭到尾都在堅持什麼之後可以解釋一下在這邊貼釋字535 還有前面那個妨礙公務的案例到底是在衝沙小,可以嗎執法過程是否合法就= 警察有無違法阿警察有無違法是我提的,所以到底第四條第一項怎麼規定的"制服+表明事由 或 "證件+表明事由" 這很難嗎而且我是誤導什麼了拉自己去看松菸這串討論,到底誰誤導誰?
作者: zaqmkovfr (33)   2015-02-08 09:04:00
你其實可以回文
作者: ntpu96 (a long way down)   2015-02-08 09:33:00
........................你是在講沙小..................誰誤導誰看清楚好不好我什麼時候說制服員警可以不理會了?我什麼時候說民眾要出示證件了?我直接在下面回一篇了你先看懂再來該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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