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靠炒房致富的人......

作者: ripple0933 (漾)   2015-02-24 16:23:39
※ 引述《chenglap (無想流流星拳)》之銘言:
: ※ 引述《owenx (鄉民=鄉愿)》之銘言:
: : 雖然我也很賭爛這些無良炒房客和吸血黑心仲介,但是以中華民國現行法規而言,靠炒房
: : 致富還真的沒什麼錯啊......
: : 我們都知道法律是道德的最底限,既然中華民國法律沒有規定炒房違法,國家也沒有任何
: : 反對炒房的政策,甚至成為炒房幫兇,那我們又有什麼資格去批評炒房的人?
: : 他們不過就是一群踩著別人屍體往上爬的人渣而已。
: 不是.
: 法律不是道德的最底限, 我在臺灣看過很多次這句話, 只是我不明白這句話
: ^^^^^^^^^^^^^^^^^^^^
看完c大的精闢文,小魯也想補充一下。
台灣常聽到的''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是學者引用德國公法學者 耶林內克(George
Jellinek)的名言。 他意思就是法律與道德在某方面上是會重疊的,法律基本上與一個社
會的最起碼得道德根本同一,法律就是實現基本道德的強制性手段。
要論述這句話前,必須先定義法律與道德,才能把兩者的關係說明白。耶林內克對法律、
道德的各別定義當然與C大不一樣,也與其他哲學家定義不一,所以才有法理學上的大論
戰。這也印證了很多哲學問題都是名詞定義不一,才引發的問題。台灣學者引進這句話時
,沒把耶林內克對法律與道德的定義一併介紹,才會使很多人用台灣式的定義去把德國哲
學家的話當成真理,十足張冠李戴。
如果以C大的定義,道德是個人主觀衡量行為正當性的標準;法律是以國家權威作為後盾
的強制性管理規範,那應該把耶林的話修正成'' 良法是某特定社會裡道德的最高公約數
或最大共識'' 因為道德是個人評價行為正當與否的標準,每個人的標準不一,有些鄉民
認為哈洋屌的這行為喪權辱國,無恥的XX才會做出來;而有些人卻認為這是追求真愛,人
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但法律作為國家管理的工具,標準當然不能定太高或太低,太高會
讓大部分人受不了,覺得是苛政;太低會讓大部人覺得國家不做事,才讓一些XX橫行市井
。因此法律在此定義下,毋寧是最大公約數或最大共識,否則就會被稱為惡法,造成社會
無法容忍這法律體系的運行。
順帶一提,推文提到中國古代是用道德當法律,這是沒錯的。不過以前的法律觀念跟現代
不一樣,是以''禮''作為行為準則,中國古代的官僚控制能力尚無法到達縣以下的行政單
位,況且縣也只有一個縣老爺管全部的事,所以古代以禮當法,透過朱熹以後的儒家理論
作為個人及整個社會運行的準則,以規範平民、官僚在什麼位置就要做什麼事,甚至連民
間的契約糾紛,都可以用儒家倫理當成仲裁的基礎。
詳情可看萬曆十五年或一些中國法律思想史的書。
以上是不才的小小意見
作者: roseritter (滿城皆帶閃光彈)   2015-02-24 1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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