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民眾對於宗教團體相關的財產、捐款的管理有很大的疑問。台灣目前管理宗教團體的
法源主要是制訂於1929年的「寺廟管理條例」,沒錯,1929年絕對沒有看錯。由於制訂年
代久遠,內容已相當簡陋不符現今的需求。所以,近幾屆立法院都有立委提出「宗教團體
法」,希望能健全管體宗教團體的法規。而本屆立法院由林佳龍、黃昭順所主提的「宗教
團體法」,被其他立委質疑為不公不義的條文。綜合一下兩版本的修法內容:
1.如果在宗教團體法通過前,已經在公有非公用土地(即除了道路、公園、學校等的公用
土地,大都是國有林地)持續從事宗教活動5年,報請主管機關後依法讓售。意思就是,
之前非法佔用國有土地的宗教團體,主管機關還非得把土地賣給佔用者,直接就地合法化
,一個先佔先贏的概念。(林佳龍、黃昭順)
2.不僅把佔用國有土地合法化,對於該筆土地還政府還必須優先辦理土地使用變更,多方
便啊。(林佳龍、黃昭順)
3.舉行宗教活動之相關收入,免繳所得稅。(黃昭順)
4.舉行宗教活動之相關收入,除銷售貨物、勞務收入、附屬作業組織外,免繳所得稅。(
林佳龍)
5.對於宗教團體之捐贈,可作為列舉扣除額。(林佳龍、黃昭順)
6.接受捐贈所得之利息,免繳所得稅。(林佳龍、黃昭順)
7.宗教團體接受專供宗教、教育、醫療、慈善或其他社會福利的土地捐贈時,免繳納土地
增值稅。(林佳龍、黃昭順)
8.捐贈專供宗教、教育、醫療、慈善或其他社會福利之財產時,免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
也就是減稅的意思。(林佳龍、黃昭順)
9.宗教建築物免繳房屋稅、地價稅(林佳龍、黃昭順)
#可能我們面對到的不是藍綠惡鬥而是藍綠一個樣。
黃昭順版:http://goo.gl/P70LCq
林佳龍版:http://goo.gl/lWd7Yy
貼文來源:http://goo.gl/04Wc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