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驅逐令?8旬老翁哽咽控柯市府 強制查封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5-03-15 15:08:26
: 1. 首先重建一下過程.
: (1)張伯伯被偷還被打.
: (2)張伯伯在公共走道上裝設鐵門.
: (3)都發局請張伯伯拆除.
: (4)張伯伯置之不理.
: (5)都發局根據契約收回租屋.
: (6)都發局聲請強制執行.
: 2. 幾個疑點.
: (1)為什麼張伯伯不能裝鐵門.
: 根據現有資訊來看, 該處為公共走道.
: 除了違反契約之外, 還有妨礙自由與公共危險的問題.
: 張伯伯要保護個人的法益, 大可以幫自己的大門升級.
: 而不是把公共走道圈起來.
: (2)為什麼都發局不拆了張伯伯鐵門就好?
: 鐵門為張伯伯的私產, 強行拆除觸犯毀損罪.
: 因此都發局根據台北市國宅申請契約第十二條第八款,
: 逕行終止契約.
: 再根據第十七條, 原租戶於契約終止搬離後
: 若遺留雜物(鐵門), 視同放棄所有權.
: 這樣都發局才有權去拆除鐵門.
應你的要求 我就找出來給大家看看
首先
你文中的"台北市國宅申請契約" 我在北市政府都發局網站找不到
在此 我查詢了比較相關的"國宅法令"頁面
下有"臺北市國民住宅出租與管理要點"
其中第16條提到"臺北市國民住宅租賃契約"
GOOGLE關鍵字後 http://ppt.cc/hDrM
我找到了都發局網站附件 "臺北市中繼國民住宅短期租賃契約書"
第十條 規定承租方(乙方)的義務
乙方因個人需求而自行增設如給水加壓馬達等設施(備),由乙方自行修繕維護,不得有
妨礙、損害建物或公共空間使用之情事;乙方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負回復原狀責任,
不得要求甲方為任何補償。乙方未回復原狀時,由甲方代為清除,其所需費用,由乙方負
擔。
第十三條 賦予了出租方(甲方)的權利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收回國宅,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回復原狀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擔,乙方絕無異議。
.
.
.
.
.
.
第十一款 違反本租約第十條各款規定者。
看到重點了沒?
張北北裝鐵門有沒有妨礙、損害建物或公共空間使用之情事?有
台北市的政府公務員可不可以終止契約收回國宅? 可以
但真的有那個必要 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對付一個老人?
(我猜想拉 這種契約多半都公證過反正出問題 就一紙公文寫一寫
函到法院下的強制執行處 蓋十幾個章 不用上法院 到時候我政府要怎樣就怎樣)
而且明明白白寫回復原狀 回復原狀 回復原狀 (因為很重要,所以要寫三次)
換了他的鎖 趕他出門 家當都不給人拿 叫做什麼回復原狀???
: 3. 至於三立新聞和應大議員, 大家都很熟了.
: 個人就不再批評了.
投給柯P是要他上去好好整治一下公務員 改善公家機關便宜行事的風氣
市政府明明可以依契約終止合約 拆除鐵門 請北北付完拆除費
結果玩啥柔性勸導不作為 最後又趕人走?
不是只要批評台北市政 就好像是你柯粉(請自行找作者ID)的敵人
這樣行為跟馬政府有什麼不一樣?
連結三立新聞或KMT議員 扯啥崩潰、CHINA的 等等嘩眾取寵之用意
個人就點到為止
作者: mayjan   2015-03-15 15:10:00
說的沒錯 還是要看怎麼好好處理這件事吧一個80多歲老人 沒地方住的話流落街頭 也不好吧
作者: haohaobobo   2015-03-15 15:11:00
人老做什麼都無敵啦 人老真好~~
作者: dxc669 (誰是妳的那個唯一)   2015-03-15 15:11:00
好河粉,不吃嗎
作者: serrier (kizuki(狐狸))   2015-03-15 15:11:00
會跟你說照SOP走~某人要求的~反正弱者該死在人眼裡
作者: abc55322 (笨鳥不唱歌)   2015-03-15 15:12:00
80多歲就可以耍賴喔
作者: jacksonlee (害羞內向怪)   2015-03-15 15:12:00
有給北北機會了吧 都一年了 柔性勸導不理會 就是刁民
作者: nctugoodman   2015-03-15 15:13:00
不是已經溝通一年?老人不甩,自作虐
作者: milkbread (milk)   2015-03-15 15:13:00
上一篇講的第二點蠻有道理的阿? 不然實務上該怎做?
作者: Yoooooo (Yo)   2015-03-15 15:13:00
老頭就可以吃無敵星星?
作者: jacksonlee (害羞內向怪)   2015-03-15 15:13:00
有錢裝沒錢拆?而且你可以裝自己門就好 幹嘛擋公共空
作者: serrier (kizuki(狐狸))   2015-03-15 15:13:00
不能勸導?怪了怎麼霸佔空間高級住宅都不開罰還狂勸導
作者: akira00150 (アッー!キラッ☆)   2015-03-15 15:14:00
你都說回復原狀了 老頭不回復當然是終止後政府回不是?
作者: serrier (kizuki(狐狸))   2015-03-15 15:14:00
果然sop流程愈弱則強愈強則弱啊
作者: haohaobobo   2015-03-15 15:14:00
伯伯:人家老人耶
作者: mk426375 (時雨)   2015-03-15 15:15:00
三寶飯無敵
作者: haohaobobo   2015-03-15 15:15:00
碰到弱勢公權力要低頭 碰到強者也是 只有中產的該死
作者: serrier (kizuki(狐狸))   2015-03-15 15:15:00
然後就一句社會觀感不佳代過~一視同仁吧碰到弱勢公權力要低頭 碰到強者也是 只有中產的該死<-讚
作者: keny (海邊游泳曬好黑唷)   2015-03-15 15:16:00
已經勸導而不聽 市府總該要有作為吧
作者: akira00150 (アッー!キラッ☆)   2015-03-15 15:16:00
不然就是我勸勸勸 然後你不聽 好吧那就算了這樣XDDD
作者: wholewing (\⊙▽⊙/)   2015-03-15 15:17:00
勸導一年無效你怎不說?
作者: CassSunstein (Pm)   2015-03-15 15:17:00
你對租約的理解亂扯!第13條明明講可解約 你裝沒看到所謂回復原狀是順便當然要做的 不然解完約還留柵欄?
作者: Leeheaven (爬蟲窩撿便男)   2015-03-15 15:18:00
勸了ㄧ年還裝可憐,重點是置大眾性命不顧還有人挺
作者: dlevel (府城中西里菜)   2015-03-15 15:18:00
政黑人開講囉,點到什麼為止?
作者: excel5566 (AV專用)   2015-03-15 15:18:00
拖一年是還不夠喔
作者: nepenthes7   2015-03-15 15:18:00
就有人以為字他都懂就懂意思阿 理解障礙?
作者: jacksonlee (害羞內向怪)   2015-03-15 15:19:00
我相信要不是科p上任 這問題會繼續放著 就是因為柯p上
作者: linceass (ギリギリ愛 ~キリキリ舞~)   2015-03-15 15:19:00
甚麼都要顧人情 那甚麼事都不用做了
作者: stkoso (Asperger)   2015-03-15 15:19:00
人不要臉 天下無敵
作者: taikonkimo (太公)   2015-03-15 15:19:00
這種事情該交給社會局 不是叫管理辦法轉彎 轉彎了以
作者: nepenthes7   2015-03-15 15:20:00
你這種還是不要亂讀法條好了 肯定會解讀錯
作者: taikonkimo (太公)   2015-03-15 15:20:00
後社會住宅管理也沒人信了
作者: hinajian (☆小雛☆)   2015-03-15 15:20:00
理盲濫情會讓你看不清事實
作者: sediments (禽獸)   2015-03-15 15:20:00
作者: stkoso (Asperger)   2015-03-15 15:20:00
長者想得到尊重的話就先拿出年齡相對應的睿智出來
作者: sediments (禽獸)   2015-03-15 15:21:00
海水退了沒穿內褲就別亂跑了
作者: hinajian (☆小雛☆)   2015-03-15 15:21:00
所以如果把鄭捷換成一個老人在捷運殺人就不用關了嗎
作者: stkoso (Asperger)   2015-03-15 15:21:00
不然就只是老番顛
作者: chyou2003 (Smelly Cat ^^)   2015-03-15 15:21:00
"得",所以一開始有給機會,不過等杯杯出院再處理更好
作者: dlevel (府城中西里菜)   2015-03-15 15:22:00
sediments不要這麼專業,人家政黑人還想拉國家一把不行喔
作者: stkoso (Asperger)   2015-03-15 15:24:00
所以你他媽為什麼要花錢裝鐵門?
作者: keny (海邊游泳曬好黑唷)   2015-03-15 15:24:00
伯伯不該枉顧他人權益私設鐵門且勸導一年不聽
作者: jacksonlee (害羞內向怪)   2015-03-15 15:25:00
契約就這麼寫的沒看清楚嗎?簽約不看清楚怪誰
作者: nepenthes7   2015-03-15 15:25:00
拿在外租屋類比 政黑水準....
作者: stkoso (Asperger)   2015-03-15 15:25:00
原PO要不要公開住址讓大家去裝鐵門 一把鑰匙收個一萬就好
作者: Yoooooo (Yo)   2015-03-15 15:26:00
1/20發文,3/10執行,難道我不拿家當就不能趕我走?
作者: sca133   2015-03-15 15:27:00
9.2表示 伯伯有黨證~你們還拆 科P下台負責~叭叭叭~
作者: DRAWER (DRAWER)   2015-03-15 15:31:00
其實柯文哲哪管得了這麼多小事 感覺是反柯的公務員借機誘
作者: owen5611 (owen5611)   2015-03-15 15:31:00
智障9.2只會倚老賣老
作者: drigo   2015-03-15 15:37:00
柯P除了整治公務員,也順道整治刁民,看來要畫個紅線、拆違建、弄社會住宅就一堆人GGYY的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5-03-15 15:39:00
強制執行一般不算野蠻的手段.通常是合法溝通後對方不配合才得靠法院來強制,很配合的話還需要強制什麼執行強制執行還得麻煩的 除了遞狀,執行時也得派人去還要連絡警察和出警察出差費你引用的第十條是乙方搬走時乙方需恢復,否則甲方做再請款哪裡寫了甲方在乙方沒搬時可以自行恢復原狀?法條好歹看清楚一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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