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AAC ()》之銘言:
: 王炳忠
: 2 小時前 · 台北市 ·
: 台獨青年高喊「賣台英九、黑箱亞投」,偷襲衝撞總統府。
: 先要弄清法理。總統執行締約權,決定向亞投行提出參與意向書,這是選民賦予他處理對
: 外關係的權力,沒什麼黑箱不黑箱。亞投行的創建者是中國大陸,兩岸之間非國與國關係
: ,雙方的對口官方機構就是陸委會對國台辦,要有其它機制改變,就必須和大陸政治協商
: ,但台灣又一直不談,你們這些台獨青年就是阻擋談的力量。
偉中談憲法?別搞笑了!
大法官釋字第329號解釋文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
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
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
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
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
審議。
誰跟你說總統偷偷摸摸亂締約沒什麼黑箱不黑箱的?
補充說明,即使要以中國非外國的理由認為兩岸書面協定不是書面協定,
也就是同號解釋理由書最後一句所說的,這在服貿爭議張慶忠也主張過;
BUT!
第一,那就不是總統"締約權"的範圍。
第二,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其第4-2條第三項規定:本條例所稱協議,
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
協議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紀錄、附錄及其他附加文件,
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
而第5條第二項規定: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
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
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簡單來說,如果你覺得加入亞投行對台灣的影響,
需要重新修訂台灣目前的法律,
或必須重新訂定相關法律以作為配套,
那就需要審查;反之就不用。
這不是服貿爭議時就有的基本Q&A嗎?
最好偉中有那個本事合理解釋要加入亞投行沒有一條法律需要改,
不然是在跳針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