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所以前一天告知就很夠了
※ 引述《ERIKATokyo (ERIKA)》之銘言:
: 小魯朋友新工作15天了
: 公司還規定30天前告知
: 還是前一天說就可以了呢
: 有大大知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