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葉知秋「連勝文們」和「楊又穎們」
葉毓蘭 警政學者
網路霸凌行為有刑法可管,請不要輕易向霸凌者投降。(合成圖片)
http://i.imgur.com/dmo5gnj.jpg
網模楊又穎因為在 3個月被攻擊超過65篇以上文章,不堪網路霸凌輕生,
去年參選台北市長失利的連勝文表示對此事「感受強烈,感到痛心疾首。
」連勝文在競選期間,飽受網軍攻擊,他認為:「網路公器不應該成為私
人利器,太多人躲在網路背後匿名發言,卻不願承擔言論所背負的責任,
這不僅是對當事人的傷害,更會造成社會的失序,以及人與人之間的信任
崩解。而公眾人物攤在陽光下,是否只有挨打的份?」
而筆者在臉書上轉貼楊又穎輕生的新聞時,也提到個人在去年 318學運之
後的個人經驗。雖然連勝文和我的現身說法,我反覆地看,都沒有任何問
題,至少在我的部分,字字真實,不只是會接觸網路論壇的子姪、學生們
,經常看到我被羞辱的文字,連我的兄姐們在我因為學運、柯 P、慈濟上
新聞時,也常在特定的電子媒體的留言板上看到不忍卒睹批評的言論,他
們擔心到猛掉淚。
但是這些主觀事實的陳述或客觀的說理,仍然招致意見不同者更多抨擊,
某報居然有人投書「連勝文、葉毓蘭等人才不是被霸凌者,而是霸凌者-
他們正是因為太過囂張地霸凌這個社會,才在網路上被抨擊。」也有柯粉
們直接到我的臉書上直接控訴我「霸凌」柯P。
顯然這些人對於霸凌有所誤解了。對於一個長期擔任治安顧問、婦幼人權
相關領域的公共政策學者,對政府的政策、決策作為提出正反批評,是我
的職責。這也是過去二十年來我一向的做法,只不過以前出現在報端的投
書或專訪,很多婉君們沒有興趣,而現在數位匯流的資訊時代,被過度放
大罷了。個人具名撰寫的政策評論哪裡稱得上是霸凌?若有任何不實的指
控,台北市政府與柯文哲市長都可以直接提出告訴,哪來的霸凌?
霸凌的發生,指的是一種長時間持續的、並對個人在心理、身體和言語進
行惡意的攻擊,且因為欺凌者與受害者之間的權力或體型等因素不對等,
而不敢或無法有效的反抗,是一種權力不對等的濫用。當霸凌行為透過網
路科技的種種特性(例如匿名性、複式、與無限的觀眾)傳播,加深這種
故意且重複性的傷害,讓原本可能僅是玩笑的事件可以不斷延伸擴大,這
種透過科技而進化的霸凌行為即稱為網路霸凌(Cyber-Bullying)。只要
網路言語涉及威脅性、攻擊性或性暗示等,造成當事人害怕、感到威脅或
不友善等,使用電子媒介,例如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社群網路等,以眨
抑、令人難堪、騷擾、恐嚇或威脅他人等故意的攻擊行為,都是網路霸凌
行為。
楊又穎不是第一個網路霸凌的被害人,2010年 9月美國紐約就發生18歲大
學生Tyler Clementi與同志在宿舍中交歡,卻因為同學偷拍、線上轉播的
網路霸凌,憤而投河自殺。網路絕對不是法律淨空區,事實上在Clementi
自殺時,美國已經有45州對於網路霸凌訂有專法,當時偷拍的兩個同學也
都分別受到法律制裁。
在台灣,雖然 NCC主委認為這些行為屬於言論自由,無法可管,也還沒有
訂定反網路霸凌的專法,但是刑法對於這些行為仍有法可管,例如在網路
上公然散播不實言論而造成他人傷害,則可能觸犯刑法第 310條誹謗(毀
謗)罪;辱罵他人,則可能觸犯刑法第 309條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及信
用罪;散佈、播送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則觸犯妨害風化罪(刑法第
235條);若是有意無意地恐嚇他人,還有可能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刑
法第305條)。
在網路盛行的年代,長於網路攻擊的年輕朋友們的確很令人敬畏,如果以
網路的傳播力量、與網路工具的操控能力做為權力的評量標準,「連勝文
們」或「葉毓蘭們」都是超小的小小咖,當然可能是網路霸凌的被害人。
只不過「連勝文們」或「葉毓蘭們」可以自我保護,不受這些網路霸凌所
影響,而年輕的「楊又穎們」、「Clementi們」,請不要輕易的向霸凌者
投降,請向您身邊的長輩們求助,讓法律來懲治那些懦弱、匿名、躲在暗
處的霸凌者!
葉毓蘭指出,在網路盛行的年代,長於網路攻擊的年輕朋友們的確很令人敬畏,
如果以網路的傳播力量、與網路工具的操控能力做為權力的評量標準,
「『連勝文們』或『葉毓蘭們』都是超小的小小咖,「當然可能是網路霸凌的被害人」。
只不過「連勝文們」或「葉毓蘭們」可以自我保護,不受這些網路霸凌所影響,
而年輕的「楊又穎們」、「Clementi們」,請不要輕易的向霸凌者投降,
請向您身邊的長輩們求助,「讓法律來懲治那些懦弱、匿名、躲在暗處的霸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