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搞不太懂
既然都說是特定地點
放台監視器在那整天抓違規
跟整天放個警察在那抓違規
有何差異?
為何放警察就可以放機器就不行
那如果
放台攝影機在特定地點拍整天然後把影像檔
拿回警察局由警察檢視有沒有違規
這算是放個人在那監視?
還是放臺機器監視的情形呢?
這算合法還是違法呢?
奇怪了
柯文哲就說他的目的是去取代原本的取締警力
所以放台監視器拍攝影像跟放個人有甚麼差異?
同樣的地點
同樣的違規事實
同樣的判斷標準
用人合法 用機器不合法?
那如果放台攝影機拍攝整天再用警察去檢視呢
難道不合法?
請問理由何在?
※ 引述《colinton (YCL)》之銘言:
: ※ 引述《tagso (我愛妳,妳愛我嗎?)》之銘言:
: : 請看一下法令
: : 可以用自動化設備告發違停的
: : 只限駕駛人不在駕駛座上的情況
: : 但柯P現在要抓的是"臨停"
: : 也就是不管駕駛座有沒有人都抓
: : 從法律面來看 是法律有意規定
: : 所以柯P這樣做是說不過去的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二項只是限制不能用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抓
: ,至於要用固定式的科學儀器抓的話,只要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
: ,依法條文義應該還是可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