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柯P提監視器開單 法官判免罰:看誰腦袋

作者: newtonapple (newton and apple)   2015-04-30 02:08:21
有關隱私權的濫觴
剛好小弟碩士論文有摸到邊
以下節錄自小弟論文:
歷史上眾多學者對私人與公眾間的界線爭辯不休
,但是隱私權真正的濫觴是山謬‧華倫(Samuel D. Warren)
與路易斯‧布蘭戴斯(Louis D.Brandies) 寫的文
章─隱私的權利(The Right to Privacy,1890),
今日被視為經典的法律文獻。在該篇文章裡,隱私權第
一次被清楚的聲明為社會利益,應該被法官明確保護。
華倫及布蘭戴斯認為隱私權已經是普通法裡值得保護的
無形價值。 他們寫道:「報紙及照片倏忽侵入了神聖的
家庭及私人領域,數種機械裝置使人們在衣櫥裡的呢喃
變成在屋頂的演講,新聞媒體在每一方面都逾越了禮節
及禮貌。八卦已非閒暇所聊及惡意中傷,而成了商品。
..........................
雖然後來隱私權的概念已被美國法律界所熟知,並有許
多司法案例,但是公眾與私人的界線仍然模糊不清,時
至1960年代,威廉‧普洛瑟(William L. Prosser)
教授在「加州法學評論」(California Law Review
)上發表了「隱私」。他將隱私受侵害的類型分為
四種:
1.對一個人的隔絕、孤獨狀態或私人事務所為之侵擾。
( Intrusion upon a person's seclusion or solitude,
or into his private affairs.)
2.公開揭露使人難堪之私人資料。(Public disclosure
of embarrassing private facts about an individual.)
3.使某人被公眾誤解之害。(Publicity placing one in
a false light in the public eye.)
4.本於他人利益擅用某人肖像。(Appropriation of one's
likeness for the advantage of another)
自此之後隱私權越來越受到學界重視,秉持不同的觀點將
隱私權類型化。但是我還沒聽過將公眾場所這種對隱私權
沒有期待可能性之處所納進隱私權保護範圍。在公共場所
,你還期待你有隱私嗎?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氣道)   2015-04-30 02:18:00
碩士論文半夜發沒人看啦
作者: roka (吃狗肉)   2015-04-30 02:30:00
603號解釋把隱私權大致分為兩部分,一是所謂空間隱私,二是私密隱私。你這邊說的公共場所沒有隱私期待應該是歸類為空間隱私,但監視器所錄內容更涉及到私密隱私,也就是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後面這種也不是台灣大法官創見,維基上的隱私權條目查得到。
作者: andyab (盆栽)   2015-04-30 02:35:00
釋字689林子儀意見書值得你參考
作者: newtonapple (newton and apple)   2015-04-30 02:35:00
你有去球場看過球吧,請問攝影師拍到你的畫面播放到
作者: andyab (盆栽)   2015-04-30 02:36:00
還有葉百修的也可以看一下
作者: newtonapple (newton and apple)   2015-04-30 02:37:00
到全國直播,是否有侵犯你的隱私呢?除非是像第2項。
作者: roka (吃狗肉)   2015-04-30 02:40:00
球場,尤其是有大型賽事轉播的球場和你家巷口的隱私期待性不能一概而論吧。
作者: newtonapple (newton and apple)   2015-04-30 02:45:00
回roka,所以隱私權本來就跟生命、自由、財產權力不同阿。必須要考量主客觀環境,來決定是否有隱私權。
作者: roka (吃狗肉)   2015-04-30 02:47:00
我猜你想要說在違停熱點隱私期待可能性很低,但問題還是會回到所謂的私密隱私。
作者: berryc (so)   2015-04-30 02:57:00
扯隱私根本是假議題...看看那些新聞播放的監視器畫面人臉都打了馬賽克,代表這是經過後製 請問後製是私下進行還是公開? 既然是私下..那就代表他已經看到這個"人臉"了若要扯隱私,當下已經觸法 更別談後製過後播出還是製作畫面的人比較高級可以窺人隱私? 先斬後奏?既然沒公開播放就沒違法,那若是只給特定人士 (如警方查緝人員) 又有何觸犯隱私的問題?
作者: roka (吃狗肉)   2015-04-30 03:13:00
樓上講的新聞自由和隱私權的衝突正好就是釋字689號處理的問題,誠心建議看一下該號解釋,尤其是林子儀大法官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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