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on19971997 (rR)》之銘言:
: 法務部對於通姦除罪化態度開始明朗,看來真的要除罪了吧~
: 但另外一條在刑法中與維護家庭制度也十分相關
: 的重婚罪,討論度卻甚低...
: 我一直不明白,重婚罪到底何德何能,入罪化而且刑度還不低
: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重婚罪):
: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 是非告訴乃論罪喔
: 有些人或許會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不是非常重要嗎?
: 但其實民法規範的很清楚,去登記結婚時
: 如果已經有配偶,是不得登記的(當然也不能一次登記兩個配偶)
: 意思是說,這條罪名根本不可能成立啊
: 當初民法把結婚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時,早該把重婚罪刪了
: 為什麼刑法要浪費一行在這種沒有用的法律上!!!
: 有沒有八卦?
A男與B女在甲國登記結婚
但沒有在台灣登記
後來A男又與C女在台灣登記結婚
這樣A男沒有重婚罪嗎?
為什麼說重婚罪不可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