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鄉民正義?霸凌? 生命小鬥士「珣珣」遭

作者: rock810   2015-05-15 12:49:07
※ 引述《viviberry (薇薇貝瑞)》之銘言:
: 看了兩個人的臉書和新聞 發現很多人閱讀能力好像有問題
: 覺得洪浩雲的發言 完全是在說為什麼珣媽可以獲獎
: 最主要是在批評她得這個獎到底理由是什麼?
: 她害了自己的小孩 以致於要用自己的一生和自責來彌補
: 那彌補不是理所當然? 為什麼要頒獎給她?
: 今天如果珣珣不是因為媽媽才變這樣 然後珣媽用盡心力去付出照護
: 那接受表揚應該誰也沒話說
: 不然看那些照顧病弱的親屬的人盡心盡力奉獻自己 被新聞報出來的時候
: 八卦版就算有人噓文也會被譴責 到底為什麼會這樣還不清楚嗎
: 因為珣媽自己造成的後果自己果當要彌補 不是說她不辛苦不顧慮她的心理壓力
: 而是她跟其他犧牲自己照顧他人的人不一樣 不應該被表揚 就這麼簡單
: 那洪浩雲為什麼會被罵
: 就是他說話太賤太直 人就是習慣站在弱者那方
: 然後說出了某些中肯但沒有證據的言論 還用一個標題把自己拖下水
: 他如果出來溫溫柔柔的說:「痾 雖然她很辛苦 可是得這個獎不太好吧~"~」
: 支持者應該會非常多 為什麼
: 就跟某黨以前得勢的原因一樣 不管有沒有道理 大多數就是喜歡溫文儒雅(虛偽?)的人
: 珣媽除了害了自己的小孩 還做了什麼會被批評
: 有沒有把善款拿來做他途這沒有證據所以不討論
: 而是她在打臉書或是公開露面說話的時候 從來不是以加害人自責的身分
: 而是以照護人保護者的身分 希望大家幫幫她關心她
: 但別人能幫上什麼忙? 按讚捐款說珣珣加油 that's all
: 沒有看到你的自責 就不能怪人說你在消費受害者 還是被你害的受害者?
: 所以如果珣媽真的是用心要彌補珣珣
: 應該要拒絕這個獎項 然後出來露面告訴大家這個獎項要給更值得的人
: 反而可以得到更多的迴響
: 批評的人也不會那麼多 要當公眾人物的選擇是妳
: 想要得到更多大家對珣珣的關注而幫助這個疾病的小孩
: 利用關注達到自己想要的目的幫助自己沒有錯
: 但要知道自己的立場 妳是來彌補自己過錯的
: 然後FB下面的留言還真一面倒欸
: 珣媽很自責 所以不能受到批評這什麼道理
: 可以罵洪醫生說的話太賤 但不是完全沒道理不是嗎
整篇看下來,就是這篇講得比較明白
奉勸各位,在這件事情的用詞上別太偏激
不知道沒查證過的,不要輕易下結論,像是捐款什麼的我是沒看到
某些人正愁找不到話題來帶風向(下去領500)
這世界上有些人受到傷害就是先反擊,先怪別人,這也正常
沒有什麼對錯,即使是因為受到某些人「講真話」受到的傷害。
仔細想想,洪醫師對於這件事情的評論唯一好處是︰
讓我們再次看見這世界的真實與捉摸不定,還有一些看不到的黑暗面
起到一些見賢思齊,見不賢則內自省的功能
祝珣珣以及全天下像珣珣一樣的孩子 早日康復 快快樂樂
最後對於中華電信是否過失,判決書內容如下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請搜尋日期1021129~1021129
全文檢索字詞︰中華電信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
電信)網路工程師,駕駛工程車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駕駛
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2年1月7日下午4時23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中華電信工程車),沿嘉義
市東區忠孝一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忠孝一街與保順路
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應遵守燈光
號誌,而閃光紅燈表示其應停車再開,即車輛應減速接近,
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
得續行,而其行進方向之忠孝一街係屬支道,另保順路方屬
幹道,是其應禮讓行駛於保順路之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
全時,方得續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
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於注意,貿然通過上開交岔路口,適有吳○怡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女張姓女童(99年3
月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張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刑事案件被害人兒童
身分之資訊),沿保順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前揭交岔路口時,
亦疏未注意幼童應使用安全座椅等安全設備於車輛後座,且
疏未減速慢行,貿然前行,致甲○○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貨車
右側車身與吳○怡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車頭發生碰撞,張童
因車禍衝擊,受有脊椎外傷併脊髓完全性損傷,導致四肢癱
瘓之嚴重減損一肢以上機能之重傷害。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
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
○○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對被害人張姓女童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致
重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被告已與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即告訴人吳○怡達成調解,願
與所任職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嘉義
營運處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660萬元(含汽車第三人責
任險40萬元及汽車強制責任險之醫療給付,不含汽車強制責
任險之殘廢給付),並已先行給付告訴人185萬元,剩餘475
萬元中之40萬元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由告訴人自行檢附單據向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435萬元則由被告及
其所屬中華電信公司於102年12月14日前給付,而經告訴人
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
(本院卷第68至69頁、73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作者: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5-05-15 12:50:00
就私下和解了,而告訴人徹告了。
作者: ShawnYue (土城魚文樂)   2015-05-15 12:51:00
私下和解啦 他媽還在泡人家不聞不問
作者: waichiang820 (顆顆顆顆)   2015-05-15 12:52:00
當媽的不用兒童安全座椅到底在想什麼........
作者: CREA (黒髪ロング最高!)   2015-05-15 12:52:00
這判決文和中華電信有無過失又沒有關係
作者: Rinehot   2015-05-15 12:53:00
他媽有沒有涉嫌過失傷害她女兒啊
作者: CREA (黒髪ロング最高!)   2015-05-15 12:54:00
只是說業務過失致重傷害屬告訴乃論 兩造已和解 原告撤告檢察官還提公訴是在亂洨喔 駁回
作者: rock810   2015-05-15 13:05:00
過失的部份是說中華電信工程車應注意禮讓主幹道的車
作者: smiercch (又在數日子了)   2015-05-15 13:06:00
樓上搞錯別亂說,本件和解時間點是在檢察官起訴後
作者: rock810   2015-05-15 13:07:00
樓上應該不是說我吧XD
作者: smiercch (又在數日子了)   2015-05-15 13:08:00
剛好你比我早一點推文,我是說樓樓上的C板友
作者: CREA (黒髪ロング最高!)   2015-05-15 13:09:00
這樣是我搞錯時間點了 抱歉
作者: smiercch (又在數日子了)   2015-05-15 13:10:00
看引用法條就知道了,如果是在起訴前和解,會用303條1款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以諭知不受理。只要是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和解撤回告訴。
作者: angilcus (angilcus)   2015-05-15 13:16:00
真三寶
作者: sharkimage (生日那天的甜蜜 ~知道效m)   2015-05-15 13:17:00
推你貼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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