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廢死主張死刑的不可逆性,是否可以考慮由無期徒刑加鞭刑代替?
例如:本來A殺了一個人,應處極刑,改成無期徒加一百下鞭刑之類..
一次打3-5下,然後等傷口好差不多了(約一個月?),再打...
若殺兩個就兩百下之類的比例原則,目的是嚇阻犯罪者..
當然細節可再討論,而且鞭刑只適用在極刑上面,
以免被說會有濫用之虞(不是小犯罪就用鞭刑,太野蠻了,而且易被人權團體抗議)
若鞭刑被抗議,就跟他們說:以廢死為代價,不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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