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ujos (lks)
2015-06-03 15:27:31※ 引述《berleolion (糜爛與樸實間)》之銘言:
: 我是拍攝6/2秦議員在研究室與局長討論護童專案影片的人。
: 以下有四點說明
: 第一、對於影片事件的後續效應造成秦議員的困擾我感到很抱歉。我會向秦議員負起全
責
: 第二、這個事件是在顏聖冠議員離開議會後發生,整件事情她完全不知情。
: 第三、我對於我個人行為造成顏議員的困擾感到非常的抱歉。
: 第四、我個人頂多算實習生,並非議會公費的助理。
: 最後,議會是公開場所,議員監督市府官員,人民也有權利監督議員質詢。所以我個人
行
: 最後謝謝各位鄉民的關心。
議員研究室範圍不是公共場所
只有議場才是
假設真的被告的話
你能爭取的是
因這是受矚目的公共議題
基於公益出發,才有這段影片
用這個當論點
基本上應該不會有什麼事
至於其他什麼議會樹很漂亮之類的
最好不要提
作者:
fox1986 (13號)
2015-06-03 15:28:00內? 可是他是在研究室"外"路過拍樹喔
作者:
Green5566 (Green5566)
2015-06-03 15:28:00他不可以拍門裡面啊
把警局長叫到研究室訓話 請問訓話內容私事嗎?若是私事
作者:
Borges (波波波波)
2015-06-03 15:29:00他其實不是在拍樹 根本是在錄音
作者:
ekoj (夭竹)
2015-06-03 15:29:00哪來的研究室? 了不起在走廊上而已
主要是下午秦議員把這件拉高至未來在研究內協調的隱私
作者:
dearjohn (山本龍之介)
2015-06-03 15:31:00我覺得很好笑,那以後談私事大聲被錄都可以去告人了這媒體我看都混不下去XD
作者:
Green5566 (Green5566)
2015-06-03 15:31:00不管是公事私事,在非公開場合就是不可以傳播
作者:
hihimen (aa)
2015-06-03 15:31:00公益並不能違背人權好嗎,那乾脆為公益偷錄總統府好了
作者:
holmoak (holmoak)
2015-06-03 15:32:00如果對方是小聲講沒有要給第三者知道就算偷錄
作者:
hihimen (aa)
2015-06-03 15:32:00錄音就犯法了,還有分室內室外哦,真是理盲一堆
作者:
dearjohn (山本龍之介)
2015-06-03 15:32:00請問他是偷錄嗎?人家只是拍樹不小心錄到某人的嘶吼聲
作者:
ekoj (夭竹)
2015-06-03 15:32:00要鬼吼鬼叫讓全世界都聽到怪誰?
作者:
Pujols56 (普神瘋56)
2015-06-03 15:33:00有LP PO 就要有LP承認阿 扯什麼拍樹
叫警局長去訓話 且強調這仇她記下來了 法官不知如何看
作者:
dearjohn (山本龍之介)
2015-06-03 15:33:00嘶吼聲大到跟菜市場賣菜一樣,那隔壁大聲叫床我不小心錄
作者:
hihimen (aa)
2015-06-03 15:33:00你用拍樹這理由看法官會不會採信吧,裝傻就會死更慘
作者:
gadoma (批幣都被鬼咬走了@@)
2015-06-03 15:33:00講拍樹的可以停止了啦...當別人都傻的...你錄影的目的就是
作者: mr680224 2015-06-03 15:34:00
真的被告 千萬不要說是在拍樹
作者:
Pujols56 (普神瘋56)
2015-06-03 15:34:00連這點勇氣都沒還當啥出頭鳥
作者:
hihimen (aa)
2015-06-03 15:34:00你有散播行為,對方絕對可以告
作者:
dorydoze (dorydoze)
2015-06-03 15:34:00議員下了議會也沒有言論免責權阿
作者:
esspx (ESSPX)
2015-06-03 15:34:00315-1的「非公開」實務通說客觀上都採須具有確保穩密性之環境或條件,她門沒關加上高分貝講話根本就不算
作者:
gadoma (批幣都被鬼咬走了@@)
2015-06-03 15:35:00要錄秦慧珠飆邱豐光...拍樹根本詭辯...有實益的點再辯
作者:
esspx (ESSPX)
2015-06-03 15:35:00構成要件就不該當了,9.2不用高潮成這樣
作者:
ebod221 (ebod221)
2015-06-03 15:36:00那很多夫妻吵架讓左右鄰居聽到的可以去提告了
作者:
pujos (lks)
2015-06-03 15:36:00研究室整區都不是公開場所,不會因為他門有沒有關閉
作者:
dearjohn (山本龍之介)
2015-06-03 15:36:00不用高潮,別叫床聲太大被錄PO往後才氣急敗壞想提告!
作者:
gadoma (批幣都被鬼咬走了@@)
2015-06-03 15:36:00如e大抗辯客觀上公開或非公開...甚至主觀上有無認識才是點
作者:
Grammy (自我主張Monster)
2015-06-03 15:36:00esspx說的沒錯 就是這樣
作者:
pujos (lks)
2015-06-03 15:37:00而影響,拜託不要出蠢意見
作者:
Pujols56 (普神瘋56)
2015-06-03 15:37:00阿沒有罪幹嘛要凹說是在拍樹......?
作者:
cjhcjh (魂牽夢縈 牽腸掛肚)
2015-06-03 15:38:00不然說邱局長背影像極父親,只差沒帶一袋橘子
作者: AttorneyLiu (25歲+7305天....(M)) 2015-06-03 15:42:00
315-1以「無故」為前提,若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即非屬無故,所以用這條告也未必一定會成立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5-06-03 15:47:00來來來 說他會被判刑的快出來笑一笑
不要這樣好嗎?9.2靠這個幻想已經尻了好幾槍了。你們害他們沒辦法尻槍憋到崩潰,跑去學鄭捷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