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廢死歸廢死 但一些人還是有點料的
看看這篇關於器捐
http://www.taedp.org.tw/story/2448
死透了沒?死刑犯器官捐贈的兩難
⊙沈雅雯
死刑犯陳金火在12月21日槍決伏法,行刑後,陳金火捐出他的器官,卻引發更多討論。有
人認為社會不應該接受死囚的器官;有人說等待器官的患者那麼多,只要死刑犯自願,有
什麼不可以?一個殺人犯的死,換來5個人的新生,究竟有什麼問題?
被「浪費」的死囚器官?
法務部日前槍決6名死刑犯,除了再度引起是否該廢除死刑的爭議外,死刑犯究竟能不能
捐贈器官,也成為媒體關注焦點。
在這次伏法的死刑犯中,於台中槍決的陳金火捐出眼角膜、肝、腎與骨骼;在高雄槍決的
戴德穎雖然也簽下器捐同意書,最終卻因為南部沒有醫院願意執行手術而作罷。根據衛生
署的統計,台灣目前有8千多名病人在等待接受器官移植,為什麼戴德穎的器官卻被「浪
費」掉了?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指出,死刑犯的捐贈器官在倫理上有相當多爭議。國
際上最大的爭議在於移植過程中因時間緊迫,死刑犯的腦死判定與一般腦死不同。
李伯璋說,一般的死刑犯槍決時是射擊心臟,如此一來會導致其他的器官因為無法得到氧
氣而壞死,因此願意器捐的死刑犯槍決時是射擊頭部太陽穴,經醫師判定「腦死」後,送
往醫院摘取器官。
「問題就在於死刑犯的腦死不是真的腦死」,李伯璋說。他指出,有時死刑犯送進開刀房
時還會動,這對於以救人為職志的醫護人員來說實在是很大的震撼。
腦死判定疑義 手術檯上抽動的「屍體」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要判定一個成人死亡必須經過2次程序複雜的腦死判定,在
使用人工呼吸的情況下,第一次腦死判定的觀察期是12小時,第二次腦死判定是4小時,
死囚卻並非如此,以陳金火為例,他在晚間7時40分槍決,便立即送往醫院進行器官摘除
,當時的他是否真的腦死,具有高度爭議。
正是因為腦死判定疑義,1991年1月,曾發生一名死刑犯在頭部挨了2槍後,在送往林口長
庚醫院的途中,身體明顯抽動,為求慎重,又再度被送回刑場,補上第3槍。
同年4月,死刑犯黃嘉慶槍決後,準備送往台北榮民總醫院摘取器官,沒想到摘取前,黃
嘉慶的昏迷指數不但上升到4,超過一般腦死判定的2,瞳孔與肌肉反應也存在,也就是說
,黃嘉慶「還活著」,他又被送回刑場補上1槍,不過再度返回醫院的途中心跳停止,器
官壞死,而無法完成器捐。這個事件也使得榮總不接受死刑犯器官移植長達8年。
台大醫院麻醉部主任范守仁是23年前台大第一位前往刑場為死囚器捐的醫師,回想起這個
過程,當年還是小醫生的范守仁認為相當不合乎醫學倫理,此後不但拒絕再進行死囚器捐
手術,他也向台大醫院、台灣麻醉醫學會報告,認為這個過程相當荒謬,應該拒絕參與。
范守仁說,醫師到刑場把犯人帶到醫院在倫理上就是個大問號。何況醫師根本搞不清楚自
己是帶活人還是死人回醫院,萬一犯人不是真的腦死,醫院豈不是成了監獄,醫師此時摘
取器官,無疑是代替行刑,成了劊子手。他認為,以現行的法律規範,死囚器捐的過程並
不合法。
法律上的「死人」 醫學上的「活人」
究竟合不合法?根據法務部的「執行死刑規則」,犯人在槍斃20分鐘後,必須經由檢察官
與法醫師或醫師覆驗、判定「死亡」,才能移到醫院摘取器官。
令人擔憂的是,一般人的腦死判定至少要先經過12小時的觀察期,死刑犯卻可能在腦部中
彈後20分鐘就被認為死亡,這巨大的差異也造成犯人在法律上的確已經死亡,可是在醫學
上可能還活著。以前述的黃嘉慶為例,雖然檢察官已經開立死亡證明書,不過他還能自主
呼吸,在醫學上,實實在在就是還活著。
對此,法務部次長陳守煌強調,死刑犯器捐絕對合乎法律規範。他指出,要摘除器官的醫
院會派醫師、會同法醫、檢察官進行腦死判定,法務部相信醫師的專業,器捐流程也一定
合乎法律規範。
雖然法務部認定死刑犯已經腦死,親身為死刑犯摘除器官的醫師卻不認同。范守仁表示,
在刑場時醫師沒有足夠的儀器、再加上死囚槍擊腦部,往往耳朵已經爛掉,無法進行冰水
試驗、瞳孔放大測試。他語帶無奈表示,現場可以說是根本沒有腦死判定。
醫學法律拉扯 生死地帶模糊
法務部與醫師在此呈現的矛盾,正是「死刑執行規則」自1990年2次修法以來最大的問題
。長期研究相關法律問題的律師李明芝指出,「死刑執行規則」的死亡判定明顯與「人體
器官移植條例」相違背,當外界要求修改相關死亡標準時,法務部卻又始終認為這是醫師
的專業,明顯是想打模糊仗,事實就是,根本沒有其它適用規則。
而更令人不解的是,「執行死刑規則」在2002年修法後,就全面刪除「腦死」相關字眼,
僅以「死亡」兩字代替,留下更多無法面對的生死模糊地帶。
李明芝認為,台灣面對死囚器捐的態度,突顯了醫學與法律在人體間相互拉扯。如何有效
利用器官的功利性思維,也導致死刑犯在整個器捐過程中被粗暴對待。她直言,除非社會
能夠接受活生生摘除一個人的器官,否則不應該允許死囚器捐。
因此,面對死刑犯的器官捐贈,在思考延續更多人的生命之前,還有更根本的道德問題值
得社會深思與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