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ID5566 (趁亂出院)》之銘言:
: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撞死人改判無罪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617/630448/
: 交通規則一定要遵守,否則發生意外結果可是會差很多!
: 《聯合報》報導,101年4月26日下午,王男開小貨車經梧棲區港埠路口,撞上闖紅燈的機
: 車,吳女人車被撞飛,送醫急救不治。
: 一審法官認為,別人違規事實明顯,但自己仍有充足時間可採適當措施避免發生車禍,不
: 能以信賴別人會遵守交通規則為由,免除自己責任,判處2個月徒刑。二審法官則依交通
: 事故調查報告和委託交通大學鑑定結果,都顯示騎士闖紅燈是肇事原因,小貨車司機無肇
: 事因素,司機無從防止車禍發生,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說真的也不能怪一審法官,法律適用的思維邏輯真的就是這樣
舉個例子
在日本札幌巨蛋的真實案例
火腿鬥士主場的比賽中,一顆超猛界外球被打上觀眾席,
好死不死,界外球飛的路徑剛好是防護網的邊界,然後就砸到人了
傷者最後右眼失明,因此對日本火腿鬥士提起損害賠償
雙方爭執的點,其中有個爭點在
球飛出去一直到砸到人到底是幾秒?
最後被認定是
球飛行的時間足夠讓一般人反應並且閃躲
所以日本火腿鬥士不必負全部責任
我想說的是,像這樣的案例,主場球隊在一般想法中會被認為
你的防護網不完全所以你要負責,
但是在法律上,就會去看被害者到底有沒有盡到防止損害發生的一切可能
在台灣這個案例,
小貨車是被害人,所以法院會去檢討他到底有沒有盡一切可能防止損害發生
而且,一審會判有罪的一個很重要原因是,有人死了
考量到被害者家屬情緒,就意思意思判個2個月易科罰金讓他繳錢了事
這不是甚麼判例不判例
也不是怕上訴之後會被推翻的問題
就只是單純的我國承認 「衡平責任」這樣的概念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