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撞死人改判無罪

作者: CassSunstein (Pm)   2015-06-17 10:34:24
重點在於「事實」認定。
行車記錄器是個好發明!「幫助」釐清事實。
可是有時候或許也有無法釐清到100%的時候,所以一審二審判決才會因為對事實認定
有了差異。
應注意、能注意,卻不注意。這個大原則是沒錯的。刑法並不需修改這條。
重點是怎麼適用到各個案例事實。
(扣除恐龍法官以後的)大多數法官基本上也想盡力正確的適用。可是就在於如何
認定事發當場的環境,對駕駛而言,到底是或不是「應注意、能注意、卻不注意」的情況
作者: littleyuan (baby)   2015-06-17 10:37:00
推這篇
作者: blaz (開花大叔)   2015-06-17 10:38:00
你要先證明一百公尺外就看到 ^_^
作者: yuimoest (高雄區反串局總局長)   2015-06-17 10:39:00
不唸書的鄉民 真是抱歉
作者: Overmind (Overmind)   2015-06-17 10:39:00
法官給你證明?你自己想辦法證明你看不到吧。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5-06-17 10:41:00
這篇正解,不過我更希望鄉民亂教 這樣以後案子才會多
作者: MagicJohnson (魔術強森)   2015-06-17 10:43:00
應該是檢察官證明 法官認可才有罪 不然就無罪推定
作者: gamania5972 (C'est la vie)   2015-06-17 10:43:00
一審判的狀況就像你好好的走在路上結果被人打了一拳打人的反過來跟你收取醫藥費一樣
作者: tsairay (火の紅寶石)   2015-06-17 10:53:00
可是實際上不是機車撞到小貨車車腹嗎?小貨車要怎麼撞死機車,一審法官明明就有問題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