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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眾場所噴灑粉塵 比照放天燈納管
因八仙樂園塵爆事件造成嚴重災情,內政部今下午邀各部會討論粉塵如何管理,會後由內
政部次長陳純敬舉行記者會說明會議結論。陳純敬表示,今天會議決議,將依《消防法》
第14條規定,將「在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辦理體育、休閒或其他聚眾活動,噴
灑可燃性微細粉末行為」,公告為易招致火災的行為,未來公告作業完成後,未經過地方
政府許可,就不可以從事此類活動。
陳純敬表示,昨天行政院長毛治國已宣示在未確定這類型粉末安全性之前禁止使用,內政
部今天也已經發函給各縣市政府會將此行為公告為易招致火災行為,在後續法制作業程序
完成前,先以行政指導方式禁止此類行為。
陳純敬說,未來法制作業完成後,只要辦理路跑等聚眾活動,無論以機器或人工噴灑玉米
粉、麵粉、太白粉、奶粉、染料等可燃性細微粉末,不論在室內或室外,只要是公共場所
或公眾可出入的場所,都要經主管機關許可,消防署近期會邀集各縣市政府研訂相關審查
許可辦法。
陳純敬舉例,過去放天燈也被消防署公告為易招致火災行為,有些縣市全面禁止,有些縣
市則可有條件許可,未來噴灑粉塵的活動也比照辦理,由各縣市政府依各地狀況訂定許可
辦法,但消防署會將噴灑細微粉末行為的危險性讓各縣市政府知道。至於工廠生產細微粉
末或細微粉末造成環境污染,則由勞動部、環保署依現行法令予以規範。
消防署法制科科長廖怡如說,依《消防法》規定,若違法從事易招致火災行為,可處3千
元以下罰鍰,當初設計罰鍰較低是因為主要規範的是放天燈等行為,但《行政罰法》規定
若行為人從事違法行為所得的利益超過法定罰鍰上限,主管機關可在所得利益範圍內提高
罰鍰,不受3千元罰鍰上限限制。
廖怡如說,法令公告程序依《行政程序法》要先預告10天後才會公告,本周內就會開始預
告程序。陳純敬說,預告程序完成後若無其他意見,就會盡快公告。(黃揚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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