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rgankhs (沒暱稱QQ)》之銘言:
: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吳姓大學生脅迫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依《
: 兒少法》判刑6年2月。
: → basketkdash: 要個照片判6年是三小 比強姦還重 07/15 15:38
: → akizora: 6年2個月... 07/15 15:38
: 推 bluway369: 酒駕撞死人好像都沒這麼重?? 07/15 15:39
: 推 lngygy123: 感覺怎麼拍照跟強姦差不多嚴重 07/15 15:40
: 推 saiulbb: 八卦減一 欸片看太多 07/15 15:40
: → mayjan: 有沒有搞錯 台灣什麼時候可以這樣亂亂判 法官素質 07/15 15:40
: → mayjan: 兒少法是一回事 你判的比強姦重 不是很怪嗎 07/15 15:41
: → mayjan: 太扯了 這個國家瘋了 強姦只判三年 照片判六年 靠 07/15 15:42
: 噓 manlike: 他馬的這樣要判六年?!?!? 吃屎法官 07/15 15:42
難怪在八卦板法官一直被罵恐龍法官
拍照跟強姦差不多嚴重?
會到六年是因為這個人搞了九個好嗎?
如果有一個強姦九個人的案例,絕對比這個重,懂?
有沒有鄉民不用腦思考就說法官恐龍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