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天學生衝入教育部後,
吳思華旋即以冠冕堂皇的理由堅持提告,
罪名是刑法第306條的侵入住宅罪,
我們來看一下條文規定: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1項)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第2項)
教育部這類行政機關,是否可以包含在條文所規定的建築物內,就姑且不論了,
但是看清楚,該條處罰的範圍,明確包含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
這下好了,教育部前的廣場,自然是教育部附連圍繞之土地。
現在廣場擠滿了人,這些人都是未經允許進入,並在警方舉牌後仍留滯其內,
顯然都已經觸犯了刑法第306條。
按照思華公偉大的標準,這些人你不都應該提告,並且要求在場的警察以現行犯逮捕?
可別忘了身為公務員有告發之義務,而這些人就在你的轄下來來去去,
你為什麼現在一句提告的話都不敢講啦,當初不是很義正辭嚴?
因為你發現到告不完,最後還不是得全部都撤告,否則落得標準不一的批評。
身為教育的大家長,從一開始竟然對於學生堅持提告,
也真是讓人大開眼界,現在落得裡外不是人了吧,
無恥的打手,歷史已經為你安排了一個位置了!
作者:
Owen93 (Owen)
2015-08-01 01:24:00總之國民黨加油!
作者: Gallardo 2015-08-01 01:24:00
那自殺的不就白自殺了 XD
作者:
showwin (世界一か? 死か?)
2015-08-01 01:25:00侵入住宅要以會影響裡面的人才會成立吧? 裡面又沒人
作者: lazo (臘肉) 2015-08-01 01:25:00
不然都告好了
作者:
kininan (奇尼)
2015-08-01 01:26:00放心 KMT會一個個告 很喜歡用各個擊破這招
作者:
p72910 (總是有刁民想害朕)
2015-08-01 01:26:00幹嘛都告? 專抓這些學生開刀就好啦 被告算妳綏
作者:
hihi29 (無)
2015-08-01 01:26:00我覺得請三樓比請青年團上節目辯論好多了 至少臉皮厚多了
作者:
flux ((′ω‵) )
2015-08-01 01:28:00告啊,馬應告啊
作者: Gallardo 2015-08-01 01:28:00
沒辦法 價碼談不攏 我要求五千萬 結果KMT只願給500 哀
作者:
hihi29 (無)
2015-08-01 01:29:00QQ
作者:
ph18 2015-08-01 01:29:00標準不一又如何?他有很在乎人們對他的評價嗎?
作者:
gn7722 (腳很痛)
2015-08-01 01:30:00這是一個闖紅燈被開單時,質疑警察為何不攔另一個的概念
作者:
ph18 2015-08-01 01:30:00只要在乎馬老闆是否滿意就行 你們算哪根蔥?
作者:
hosen (didi)
2015-08-01 01:30:00你以為警察沒在搜證嗎?全天24小時在錄影,要告有什麼困難
作者:
showwin (世界一か? 死か?)
2015-08-01 01:31:00警察會拍自己打人XD
作者:
rayonwu (皂絲)
2015-08-01 01:34:00可是他說他不撤告耶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5-08-01 01:34:00從你的文章看起來 那些學生沒有解套啊
作者: iuowsiq 2015-08-01 01:36:00
別再罵濕滑了,現在是馬屌頂著他不讓他下
作者:
LAGOD (暱稱很難想)
2015-08-01 01:37:00根本沒有解套,你閱讀能力怎麽了?
作者:
VioletWen (VioletWen)
2015-08-01 01:37:00308寫306為告訴乃論,他不告訴你能拿他怎樣?說他無恥都不為所動了,標準不一算什麼
作者:
p72910 (總是有刁民想害朕)
2015-08-01 01:39:00小弟弟 你是不是還在讀高中呀?
作者:
peterhuo (人生位階樂勝真爽)
2015-08-01 01:47:00哈哈哈不怎樣啊,但到時就不要怕學生拿此點打臉
作者:
skizard ( )
2015-08-01 01:58:00告訴乃論 自以為邏輯好 阿不就好棒棒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5-08-01 02:03:00也沒什麼好怕的吧,就想挑幾個教訓 有問題嗎?
作者:
lazyming (lazyming)
2015-08-01 02:04:00雖然現在講會被噓 還是要提醒你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作者:
CenaC (çŽ‹è‘›æ ¼åŠ æ²¹!!)
2015-08-01 02:14:00人多就變綠燈啊 已經有個用死來激發活動熱情的瘋子就算擺明看到違法的民眾 也只能消極以免被操作情緒
看不出哪裡有什麼好解套的欸 我一遍看不出來有看兩遍了啊
作者:
magi3Q (我ä¸è¦å›°é›£æŠŠæˆ‘馬åŠä¸‰)
2015-08-01 02:33:00濕滑落失奇
既然是告訴乃論 僅僅告發有甚麼用實務也沒有限內有人居住
作者: L78G (DirtBerg) 2015-08-01 03:08:00
很適合跟口交臉關一起
作者:
jenqhau (真好)
2015-08-01 03:35:00你忘記 吳思華 有無敵黨證!那是索賄還能在家幹愛家的道具
看得出來你是google法條後自己幻想,自己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