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aveme (hihi)
2015-08-02 00:39:42※ 引述《MPSSC ()》之銘言:
: ※ 引述《mikkle0929 (米可)》之銘言:
: : 這次課綱爭議很多可以看出新課綱明顯要跟中國連結,或從中國看台灣
: : 不過有一項我比較不解的是:日本統治(舊課綱) 與 日本殖民統治(新課綱)兩者差異
: : 日治與日據雖一字之差,但差異明顯
: : 日本統治時期與日本殖民統治時期,這兩者差異可否幫我解釋ㄧ下
: 很簡單
: 日據->表示日本是"佔據",隱藏含意是"非法佔據/強佔"中國固有國土
: 日治->表示其為日本國土,雖然台灣是殖民地但日本其實是國際上台灣合法治權
如果你是這種說法的話,
我是有意見的.
殖民地跟故有國土的分別性定義為何?
我的定義是殖民地未享有母國的完整的權利與義務.
1 以美國為例,
波士頓茶葉事件.
https://goo.gl/IWA1BB
1760年代,英國在北美殖民地增加稅收。1765年的《印花稅法》和1767年的《唐森德條例
》(Townshend Acts)等法案導致北美殖民地居民的強烈不滿。他們開始宣傳一
種既然他們在國會沒有代表,就沒有義務繳稅。
當時美國是英國的殖民地,
因此美國沒有在英國國會有代表,
權利跟義務是對等的.
英國要跟美國殖民地徵這樣的稅,
美國殖民地當然要求要在英國國會有席位.
這是相對性.
英國當然不同意這種論點,
最後美國殖民地只好透過獨立戰爭來解決這件事情.
2 英國的領土分別,
以愛爾蘭與英格蘭為例,
https://goo.gl/saFdo4
在中世紀時期,如今的聯合王國是分成三個王國,分別為英格蘭、蘇格蘭與愛爾蘭,其三
個王國也分別有自己的議會。根據1707年的聯合法案將英格蘭議會與蘇格蘭議會
合大不列顛議會,在1801年所通過的聯合法案再將愛爾蘭議會合併,成立了聯合王國議會。
當時的愛爾蘭與英格蘭分別在不同的時期加入英國國會.
而非類似殖民地有獨立的議會.
而愛爾蘭法律上是在1933年的西敏寺法案先成為自由邦,
而後在1949年愛爾蘭法案獨立建國.
英國扔在法律上保有北愛爾蘭.
3 日本與台灣,
日本在1930年代後,
開始積極皇民化,
除了建設台灣以外,
也大量教育台灣人日文.
http://www.courts.go.jp/app/files/hanrei_jp/591/006591_hanrei.pdf
昭和19年9月,台湾にも徴兵制が施行され,2万2000余名が日本軍に徴集された
。
https://goo.gl/Sh6Ju2
眾議院於1945年3月17日通過、4月1日公布的法律三十四號(昭和20年法律第34號),正
式名稱為「衆議院議員選舉法中改正法律」。以台灣和朝鮮之習俗同化已與內地無異,且
為遂行聖戰為由,決定賦予台灣與朝鮮兩「外地」之住民參與國政(日本政治)的權利。
該法案規定眾議院撥出28席名額給這兩外地。其中朝鮮佔23席、台灣佔5席,並強調其權
利與日本內地眾議員完全一致。不過即使如此,新製法案中的80萬朝鮮人1席,台灣人則
120萬人1席的名額,仍遠低於日本內地人約15萬人1席的比例。另外昭和二十年四月一日
公布勅令193號,即貴族院令之改正案,賦予台灣人參與帝國議會貴族院的權利[1],根據
日本維基記載台灣選出議員,許丙、簡朗山(綠野竹二郎)、林獻堂三人在列。尹德榮子
爵(朝鮮貴族)、朴泳孝侯爵(朝鮮貴族)和辜顯榮(台灣出身)不在此類,而屬於貴族
院議員的一般勅選議員。法律三十四號和勅令193號公布的同一日,天皇亦頒布《關於朝
鮮及台灣住民政治參與之詔書》,賦予兩外地的住民參與國政的權利。
由此得知,
1945年4月1日以後,
台灣人完整獲得日本憲法上的權利與義務,
跟日本內地人無差別.
所以說台灣是日本殖民地,
這是不太正確的說法.
正確的來說,
台灣是日本神聖不可分割的領土才對.
: 但以甲午戰爭後的馬關條約,台灣是被"割讓"給日本的,所以日本其實是合法治權
: 用這種詞搞小動作也只是隱藏台灣當年被中國自己分割給日本的恥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