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隆事後透過媒體澄清決策過程絕對透明清白,並反問業者依法履約,「台電憑什麼違約扣款?」。林說,合約要求產品規格符合UL360及IEEE-383的抗輻射品質證明,業者送來的只有UL360證明,業務單位才將此案提交調解。
林俊隆當年告訴媒體,當時他開會協調依合約內容及《採購法》規定,要求業者自行送檢,若不合格便減價驗收,甚至不惜延宕工期也要退貨,此後他就未經手此案。後來廠商送核能研究所檢驗通過,雙方便繼續照合約進行。
北檢調查後,認定林俊隆罪嫌不足不起訴,檢察官依職權向台高檢聲請再議,台高檢兩度發回重查,北檢今日第三度做出不起訴處分。(中時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