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選舉補助款 府:由國民黨依法領取
發稿:2015/09/14 18:46 更新:2015/09/14 18:46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14日電)總統府發言人陳以信今天駁斥政論節目質疑總統馬英九
將競選補助款「拿去他的新臺灣人基金會」。他說,競選補貼款都是依法由國民黨領取,
馬總統個人並沒有領取任何一毛錢。
三立新聞政論節目「驚爆新聞線」主持人呂惠敏在昨晚節目中,公開質疑馬總統將競選補
助款新台幣4億8568萬元「拿去他的新臺灣人基金會」、「他是這樣處理的嘛」。
陳以信強力駁斥,強調「絕無此事」,表示馬總統兩次總統大選後共計4億3650萬4590元
的競選補貼款,都是依法由國民黨所掣據領取,並列入國民黨每年向內政部申報的財務決
算書中,收支都有清楚列明,馬總統個人並沒有領取任何一毛錢。
陳以信表示,呂惠敏所質疑,將總統競選補貼款「拿去私人基金會」的人正是民進黨主席
蔡英文,至於為何這筆依法係由民進黨開立收據所領取的1億8180萬7340元款項,最後竟
然沒有進入民進黨所申報的政黨決算書中?這筆錢最後進入私人基金會的法律依據何在?
這些疑問要請呂惠敏去問蔡英文才對。
陳以信表示,民國84年7月20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制訂公布時,第39條第2項明文
規定「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顯示總統競選補貼款的
領取對象,從立法之初便規定應由政黨領取,而非個人領取。
陳以信說,民國92年10月9日時該法修正第41條第3項,明文規定補貼費用由「推薦候選人
之政黨,於三個月內掣據,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更是明確要求須由政黨開立收據才
能領取,其立法意旨非常清楚。
他指出,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規定,補貼應「通知候選人於三個月內掣據
向選舉委員會領取」,此處法律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1條規定明顯不同,顯示
一般公職選舉的競選補貼款應由候選人領取,但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的競選補貼款則應由政
黨領取。
陳以信強調,馬總統一向知法守法,因此兩次總統大選的競選補貼款共計4億3650萬4590
元,包含2008年的2億2977萬420元,與2012年的2億673萬4170元,均由國民黨製作收據向
中選會領取後,列入國民黨該年度向內政部申報的財務決算書中。
他說,國民黨在2008年所申報的政黨補貼款,包括總統選舉及不分區立委政黨票的補貼款
,共計4億8031萬470元;在2012年所申報的政黨補貼款,則共計4億9989萬8120元,每毛
錢的收支都清清楚楚。他表示,以上資訊都早在內政部網頁上公開,任何人都可下載查詢
。
陳以信指出,反而是民進黨在上述的收入決算中,只分別列出2008年的1億8050萬5300元
,以及2012年2億2782萬1200元的兩筆不分區立委政黨票補貼款,卻沒有列入總統選舉時
謝長廷與蔡英文的競選補貼款收入。
他質疑,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規定,兩次總統大選民進黨開立收據向中選會
領取共計3億4615萬5810元,其中包括2008年謝長廷代表參選的1億6334萬8470元與2012年
蔡英文代表參選的1億8180萬7340元,為何民進黨開立收據拿了錢,最後卻沒有列在正式
申報的決算書中?到底錢到哪裡去了?法律依據又在那裡?對此民進黨才有必要向社會大
眾清楚說明。1040914
http://goo.gl/dvbuvh
陳以信必噓 以下開放噓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