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qqq5566 (正義魔人)
2015-09-16 18:33:02被搭訕公布電子郵件內容 女判賠
2015-09-16 18:23:07 中央社 高雄16日電
http://udn.com/news/story/2/1191341
洪姓女大學生被陳姓男子搭訕,洪女公開兩人電子郵件內容,陳男不滿提告。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審結,認為洪女侵害陳男著作權及著作人格權,判賠新台幣1萬1000元,全案可上訴
。
陳男於4年前在高雄的一家書店,將寫有自己電子郵件帳號的紙條,丟入洪女的提包內,洪
女回家發現與對方連絡,回信男子自稱「小帥帥」,問洪女幾歲等資料,洪女拒答,竟被陳
男罵「你們女生腦子結構真的有問題」。
洪女把這段過程以「在高雄遇到神經病」為題貼文,公布陳男電子郵件帳號提醒網友注意,
陳男事後提告妨害名譽,法官以洪女貼文時不知陳男身分,只是抒發情緒,且陳男未經對方
同意將紙條放入素不相識女性包包的交友方式,已侵犯素不相識女性的私人空間領域,洪女
表達主觀意見及評論,並非憑空杜撰或毫無意義的謾罵,最後判無罪定讞。
陳男再提起民事告訴,索賠10萬元,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為洪女上網披露提包被丟搭訕
紙條的過程,並不需要公布兩人間電子郵件的全部內容,且電子郵件內容是陳男自行撰寫,
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已侵害陳男的著作權及著作人格權,應判賠1萬1000元,全案可上訴。
已在電信業工作的洪女收到判決書後表示「好扯」,認為當時只是希望不要再有其他女生受
害,才在網路發文提醒,尚未決定是否上訴。
作者:
now99 (陳在天)
2014-09-16 18:33:00筆記
作者:
apa9394 (委員長老虎)
2015-09-16 18:35:00我尿床夢遺那些圖都是我的著作權上次我媽要幫我洗還被我告
對方寫給你的信 未徵得對方同意 本來就不能公布內容啊
作者:
Boasoul (純情ビッãƒ!)
2015-09-16 18:36:00真瞎XDD
作者: dm03 (莫宰羊) 2015-09-16 18:38:00
騷擾信也不行? 但判賠真的有扯
作者: snoopy638 (= SuperSuckAve =) 2015-09-16 18:39:00
恐嚇信準備中
現行法律沒有對騷擾信做出例外的規定吧請去找立委諸公修法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氣道)
2015-09-16 18:44:00用違反善良風俗去排除試試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5-09-16 18:51:00講人神經病,刑事無罪,法官對那女生已經很友善了好嘛?
作者:
FTP5566 (\(。▽°)/)
2015-09-16 18:51:00著作權 及 著作人格權
作者:
jzn (除舊)
2015-09-16 18:52:00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420號判決附件有email(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