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被搭訕公布電子郵件內容 女判賠

作者: qqq5566 (正義魔人)   2015-09-16 18:33:02
被搭訕公布電子郵件內容 女判賠
2015-09-16 18:23:07 中央社 高雄16日電
http://udn.com/news/story/2/1191341
洪姓女大學生被陳姓男子搭訕,洪女公開兩人電子郵件內容,陳男不滿提告。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審結,認為洪女侵害陳男著作權及著作人格權,判賠新台幣1萬1000元,全案可上訴

陳男於4年前在高雄的一家書店,將寫有自己電子郵件帳號的紙條,丟入洪女的提包內,洪
女回家發現與對方連絡,回信男子自稱「小帥帥」,問洪女幾歲等資料,洪女拒答,竟被陳
男罵「你們女生腦子結構真的有問題」。
洪女把這段過程以「在高雄遇到神經病」為題貼文,公布陳男電子郵件帳號提醒網友注意,
陳男事後提告妨害名譽,法官以洪女貼文時不知陳男身分,只是抒發情緒,且陳男未經對方
同意將紙條放入素不相識女性包包的交友方式,已侵犯素不相識女性的私人空間領域,洪女
表達主觀意見及評論,並非憑空杜撰或毫無意義的謾罵,最後判無罪定讞。
陳男再提起民事告訴,索賠10萬元,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為洪女上網披露提包被丟搭訕
紙條的過程,並不需要公布兩人間電子郵件的全部內容,且電子郵件內容是陳男自行撰寫,
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已侵害陳男的著作權及著作人格權,應判賠1萬1000元,全案可上訴。
已在電信業工作的洪女收到判決書後表示「好扯」,認為當時只是希望不要再有其他女生受
害,才在網路發文提醒,尚未決定是否上訴。
作者: KENT5566 (畜生肥宅)   2014-09-16 18:33:00
學起來
作者: kairi5217 (左手)   2014-09-16 18:33:00
那我是大帥帥
作者: now99 (陳在天)   2014-09-16 18:33:00
筆記
作者: sg8888sgsg (゜ω゜)っ✂╰ひ╯)   2015-09-16 18:34:00
現在全世界都知道那男的被打槍了...
作者: apa9394 (委員長老虎)   2015-09-16 18:35:00
我尿床夢遺那些圖都是我的著作權上次我媽要幫我洗還被我告
作者: cunankimo (F5)   2015-09-16 18:36:00
對方寫給你的信 未徵得對方同意 本來就不能公布內容啊
作者: Boasoul (純情ビッチ!)   2015-09-16 18:36:00
真瞎XDD
作者: dm03 (莫宰羊)   2015-09-16 18:38:00
騷擾信也不行? 但判賠真的有扯
作者: snoopy638 (= SuperSuckAve =)   2015-09-16 18:39:00
恐嚇信準備中
作者: cunankimo (F5)   2015-09-16 18:42:00
現行法律沒有對騷擾信做出例外的規定吧請去找立委諸公修法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氣道)   2015-09-16 18:44:00
用違反善良風俗去排除試試
作者: cunankimo (F5)   2015-09-16 18:45:00
樓上 違反善良風俗 那更不應該公佈吧
作者: Pheromone (費洛蒙抗體)   2015-09-16 18:47:00
垃圾郵件有罪嗎?色情簡訊有罪嗎?依此類推
作者: cunankimo (F5)   2015-09-16 18:48:00
垃圾郵件是為了廣告 你公布他求之不得 怎麼會告你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5-09-16 18:51:00
講人神經病,刑事無罪,法官對那女生已經很友善了好嘛?
作者: FTP5566 (\(。▽°)/)   2015-09-16 18:51:00
著作權 及 著作人格權
作者: jzn (除舊)   2015-09-16 18:52:0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420號判決附件有email(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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