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也有一個反課綱被移送少年法院未滿18歲的小朋友~~
小朋友及其父母(法定代理人)也有收到傳票,叫他們去少年法院調查。
照法理,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建築物罪及第354條毀損物品罪均為告訴
乃論之罪,既然教育部公開聲明已經撤回告訴,為何還要續行偵辦呢?(還是
教育部根本就沒把撤回告訴狀送至檢察署或法院?)
PS:照小朋友的說法,他並沒有妨害公務的行為,而且那天警方有使用攝
影機攝影存證,誰妨害公務,就找那個人去偵辦就好了,幹嘛又通通傳去。(
按妨害公務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故這部分續行偵辦在法理上是沒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