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徐弘庭興訟作法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作者: geniuscheung ("萌"是一種原罪)   2015-09-21 11:08:26
※ 引述《bigfish0330 (大魚0330)》之銘言:
: JoSe Sung
: 8 小時前 · 編輯紀錄 ·
: 保險套議員說:「將廣邀有意願訴訟的律師加入,訴訟費由勝訴後所獲的賠償費支付,他
: 不用付律師費,還可創造雙贏!」
雖然是無關的事情,但是讓我連想到
一個嗜賭成性的人,也常常說一句話
"你就先借我錢,我贏了就會還你"
啊輸了怎辦,算我的喔
沒借看到別人贏了還會破口大罵
"都是你不借我錢,不然我就翻身了"
回到正題
雖說徐議員說要先挑選勝算高的出來告
比較想知道去做這挑選動作的是誰?如果是他自己沒話說
如果是他助理有給薪水的也沒話說
但如果是要律師也自己義務去找勝算高的那就不能接受了,幾萬則留言要篩選很搞剛耶
身為一個勞工,無法接受任何疑似想凹勞工的行為
: 請翻開「律師倫理規範」
: 第十九條
: 律師不得以受當事人指示為由,為違反本規範之行為。
: 第三十五條
: 律師應對於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
: 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
: 第三十六條
: 律師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但依法就受任之報酬及費用行使留置權,
: 或依本規範收取後酬者,不在此限。
: 律師不得就尚未終結之訴訟案件直接或間接受讓系爭標的物。
: 簡單說:
: 律師和委託人之間的酬金,要在案件開始前就明訂清楚
: 不能說這個案件先請律師打官司,等到官司勝訴之後,才把被告的賠償金拿來當作律師的
: 訴訟費
: 為什麼要如此限定?
: 1. 為了避免冤獄的風險
: 因為律師很有可能會為了拿到訴訟費,而透過他的專業和權限,羅織證據和罪名,
: 去陷無辜的被告不義
: 2. 為了避免鼓勵興訟而引起社會嚴重的恐慌和動盪:
: 因為如果可以和律師約定打贏才付律師費
: 那林北只要缺錢,就立馬海告ㄧ狗票人,反正又不用先給律師費,只要遇到那一個衰小打
: 輸的,就再跟他凹賠償金付錢就好,根本是無本生意!
: 超爽Der~~~~~
: 因此在「律師倫理規範」內,才會特別將此做限制
: 如果違反者就會受到律師公會的懲戒
: 就說這個議員只懂得打砲要戴保險套
: 其他什麼事情都不懂
: 要約定這種事情也自己私下喬
: 還蠢到公開在電視上講給所有人聽
: 搞得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你要跟律師喬後金
: 現在誰他媽的那個律師接你案子,就會先被告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35和36條
: 真他媽的小時不唸書,長大官司會打輸
: 十足"幹"才
: 來源:https://www.facebook.com/jose.sung/posts/1049581158394759
:
作者: joumay (怪怪的小其)   2015-09-21 11:10:00
議員自以為聰明可以雙贏耶... 不過這法律素養就.......
作者: KayRain (Kay)   2015-09-21 11:10:00
會接的律師大概也一樣腦子壞了
作者: modulation   2015-09-21 11:14:00
作者: bseiqwkbk (速度的力量)   2015-09-21 11:16:00
哪裡會很搞剛,他們有監察院啊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5-09-21 11:21:00
為啥不接 有錢賺的話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5-09-21 11:24:00
接了那叫賭一把,又不是你提民事賠償法官就判多少一般律師一個審級行情5萬起跳,也有一二十萬的,如果打官司到最後判決低於10萬,對律師來說都是賠因為被告至少可以上訴到二審...
作者: ninggo (穿著褲子的男人)   2015-09-21 11:28:00
加入特殊性關係嗎
作者: yuhurefu (鍛えてる!)   2015-09-21 11:45:00
接的之後就有特殊性關係了吧
作者: ntut99me (天天吃啃得雞)   2015-09-21 11:51:00
為了爽一下,fb亂罵髒話賠十萬XD腦子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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