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alcea (5457)
2015-10-06 15:53:15「特殊性關係」判決 馮光遠須賠百萬
作家馮光遠以「特殊性關係」,批評馬總統和總統府資政金溥聰,吃上官司,一審免賠,
二審今天(6日)宣判,卻是大逆轉,判馮光遠必須賠償100萬元,並登4大報道歉。
聲音來源:作家馮光遠:「我當時認為,我們這樣子一件一件衝撞言論自由,這些事情如
果今天碰到這樣的挫折,因為都是在我們的既定過程裡面,我們都早就有這樣子的心理準
備,所以我們覺得一點都不會驚訝。」
兩人糾紛,起源於馮光遠前年在臉書痛批金溥聰,做了很多傷害台灣新聞專業、道德的事
,靠著跟馬英九的特殊性關係,才能擔任駐美代表,還用粗口謾罵金溥聰,引發官司,刑
事部分,已判決無罪定讞,民事部份,一審認為馮光遠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善意言論,
判決免賠、免道歉,金溥聰上訴後,高等法院改判馮光遠賠100萬,還得在4大報頭版道歉
一天,但全案還可以上訴。(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民視新聞 https://goo.gl/MQiSEY
作者:
anmemo (失憶症)
2014-10-06 15:53:00風向變了?
作者:
ttjj67 (ggrunrunder)
2015-10-06 15:54:00憲哥
作者:
easyfish (easyfish)
2015-10-06 15:54:00現實世界的風向已經變了
作者:
coburn (左邊)
2015-10-06 15:54:00哈哈哈哈 老屁孩沒錢了
作者:
QNAP (QNAP)
2015-10-06 15:55:00誰都知道是硬掰
作者:
tml7415 (演員)
2015-10-06 15:55:00所以 沒有特殊性關係 但有特殊性關係 的法院認證嗎?
作者:
qsxwdc (Moo)
2015-10-06 15:55:00爽!內地粉賀
馮一定很納悶,愛玩文字遊戲的他大概要去改姓了都是馬害的XDDD
作者: anoreader 2015-10-06 15:56:00
老馮給你良心建議千萬別在庭上朗讀法條...
作者:
pshuang (中山先生忠實信徒-我愛蘿)
2015-10-06 15:56:00民事 刑事 的判定標準不一樣啊
作者:
jorden (William)
2015-10-06 15:58:00現實世界的風向已經變了
作者:
becow01 (be)
2015-10-06 15:59:00那之前台北市議會的那個呢?
作者: aa01081008tw 2015-10-06 16:01:00
衝撞言論自由?...我看是濫用吧..
作者:
rei196 (棉花糖)
2015-10-06 16:04:00爽!二馬這廢咖又要FB取暖囉
作者:
menyo (悶油瓶)
2015-10-06 16:05:00根據憲法...
作者:
bluesky2 (一切都過去了~)
2015-10-06 16:10:00爽拉 如果這樣都沒事 以後大家亂罵都OK 只要把言論自由四個字拿出來就所向無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