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篩檢未告知 保險公司求解約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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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曾經做過用來檢查鼻咽癌的「EB病毒篩檢」,投保時未告知合理嗎?2013年台南一名黃
姓男子因罹患鼻咽癌就醫,向保險公司申請住院醫療理賠,但保險公司查出黃男曾做過
「EB病毒篩檢」,但投保時未告知,因此拒賠,雙方鬧上法院,保險公司一審敗訴再提
告後,近日再判敗訴。
EB病毒為一種常見的病毒感染,由於主要透過唾液傳染,又被戲稱為「親吻病」,上
(10)月媒體才報導,一名7歲女童因感染親吻病肝指數飆高8倍,差點丟命。醫師指出,
國人兒童時期近8成都曾罹患過EB病毒,大部分無症狀,只有少數會出現如報導中的案例
,但不論有無發病,只要一被感染產生抗體,病毒就會終生潛伏在鼻咽的部位,而多項研
究均指出,鼻咽癌與潛伏的EB病毒有關,也因此,檢查EB病毒指數的高低,就被當作是篩
檢鼻咽癌高危險族群的工具。
保險公司表示,黃男曾做過病毒篩檢且指數偏高,但未告知,已違反告知事項中的「過去
二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要求解
約。
但黃男認為,雖然病毒篩檢指數偏高,但醫師只建議持續追蹤3個月,並無進一步的檢查或
治療,並無違反告知義務。
一審時法官對告知事項做出解釋,他認為黃男被建議的應持續「追蹤」一詞的意涵,不包
括在告知事項中的「其他檢查或治療」,所謂「檢查」與「治療」應是指由醫師安排且更
明確的醫療行為,保險公司不應將「追蹤」擴大解釋,判保險公司敗訴。
保險公司不服再上訴,二審時,高院法官除了採納原審意見,還引用保險法64條但書解釋
「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法官認為,EB病
毒篩檢指數偏高僅代表罹患鼻咽癌的「機率」較高,並不表示絕對會罹癌,也有指數異常
但並未罹癌的情況,因此,再判保險公司敗訴,全案可上訴。